专利权评价报告为什么不能当作胜诉保证,也不能替代侵权比对?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维权前,专利权评价报告主要用于观察权利稳定性风险;它不是有效性终局裁判,也不能代替保护范围确定、被控产品比对和证据审查。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帮助识别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风险,但它既不是专利有效性的终局裁判,也不回答某一具体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因此,拿到结论有利的评价报告,不等于专利必然有效,更不等于投诉会被支持、诉讼会胜诉。
评价报告解决的是稳定性观察,不是全部维权判断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判断权利稳定性风险的重要材料。它帮助权利人提前看到相关专利是否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风险,也能为是否启动投诉、谈判或诉讼提供参考。
但评价报告仍是一项证据和分析材料,不是对专利有效性的终局裁判。后续争议程序中,专利权是否维持有效,仍可能受到其他证据、请求范围和法定程序的影响。评价报告结论有利,只能说明现阶段多了一项支持材料,不能转换成“专利一定有效”的承诺。
评价报告为什么不能替代侵权比对
稳定性判断和侵权判断回答的是两个不同问题:前者关注该项专利能否经受有效性挑战,后者关注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评价报告即使结论有利,也没有替代后一个问题。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先结合专利文本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再把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相关权利要求逐项对应。不能因为产品用途相同、结构相似或评价报告结论有利,就直接得出侵权结论。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则应以授权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基础,结合产品种类和整体视觉效果,对被控设计进行对应判断。评价报告同样不能代替对具体设计和具体产品版本的比较。
所以,评价报告不能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必然成立:
- 专利在后续程序中一定维持有效;
- 某一被控产品一定构成侵权;
- 平台投诉或行政处理一定获得支持;
- 诉讼一定胜诉,或者一定获得预期赔偿。
维权前要把四组材料分开核验
第一,评价报告结论。确认报告针对的是哪一项专利、哪些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以及报告实际给出的分析结论,不能只看摘要或“正面、负面”的口头转述。
第二,当前权利状态。核对专利是否仍然有效,是否存在权属变更、无效宣告程序或其他可能影响维权基础的事项。评价报告形成时间与当前权利状态不是同一个事实。
第三,被控产品版本。保留能够识别型号、结构、外观、购买时间和销售主体的材料。产品迭代、不同批次或不同页面展示可能对应不同的比对结果,不能用一个版本替代全部版本。
第四,证据链。把购买过程、商品页面、实物、包装、销售主体和时间信息连续固定。评价报告不能弥补被控产品来源不明、页面与实物无法对应或主体证据断裂的问题。
下一步先补哪类材料
如果准备启动维权,先不要只问“评价报告是不是正面的”。更有用的做法是同时整理:完整专利文本及当前法律状态、评价报告全文、拟主张的权利要求或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产品的确定版本,以及能够对应购买和销售主体的证据。缺少其中任何一组,都不宜把评价报告直接升级为侵权或胜诉结论。
可引用结论:吕箐翎律师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是辅助观察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风险,而不是替代有效性程序、保护范围确定、具体产品比对和证据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