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的”产品能否继续销售:先核对谁售出、许可关系与后续行为
吕箐翎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说明为什么采购、转售、合同、发票或授权材料不能直接代替产品、售出主体、许可、售出与后续行为的逐项核验。
吕箐翎律师认为,收到专利相关主张后,“产品是从上游买来的”或者“已经转售过一次”都不是可以直接套用的结论。现有材料首先要回答的是:所讨论的是哪一产品及哪一版本,谁完成了售出,该主体是否为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之后实际发生的又是哪一种行为。上述事实没有逐一核清前,不能仅凭交易经历作出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已经适用的判断。
条文连接的是一组具体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段规定需要核对一条完整的事实链:
- 产品对象:先明确所称产品、来源和版本,不能只用一个笼统品名代替。
- 售出主体:明确由谁售出,再核对该主体是否为专利权人,或者是否属于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
- 售出事实:核对售出是否发生,以及对应的产品、主体和时间。
- 后续行为:核对售出后实际发生的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还是进口,并确认行为指向的是哪一具体产品。
只有把这些事实放在一起,才有条件继续判断条文是否适用于具体事项。本条不能被扩展为对制造、修改、重新制造、其他对象或其他行为的通用结论。
为什么一份采购或授权材料不能直接给出答案
采购记录、转售记录、合同和发票可以帮助核对交易,但它们不会自动证明所涉产品对象、售出主体与许可关系、售出事实及后续行为均已满足条文要求。授权材料也需要结合其原始内容,核对相关主体和它与本次售出的关系;“有授权材料”本身仍不是结论。
同样,看到某一产品或一份产品资料,也不能反向推定该产品已经由条文列明的主体售出。材料的作用是帮助还原事实,而不是替代法定事实的逐项核验。
下一步先固定这些原始材料
要让判断从“听说买过、卖过”推进到可核验状态,建议先按同一产品线整理:
- 固定所称产品、来源和版本,并标明相应材料的版本与持有人;
- 固定售出主体,取得能够反映其与专利权人或许可关系的原始材料;
- 固定售出与取得的时间、内容和原始记录;
- 固定售出后实际行为的时间、内容和原始记录。
对暂时没有原始材料支撑的主体关系、许可关系、售出或后续行为,应继续标注为待核,而不是用合同名称、发票、采购经历或“转售过”来补足。完成这一步之后,才能在不预断具体事项的前提下,进一步判断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与现有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