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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发明专利争议中,制造方何时需要证明制造方法不同?
更新:2026-08-15 吕箐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专利侵权纠纷 新产品制造方法 方法发明专利 证明边界
吕箐翎律师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说明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争议中的适用前提、判断边界与待核材料。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不能因为争议材料里同时出现“新产品”和“制造方法”,就认定制造方已经需要按《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提供证明。
不能跳过三个法定前提
这一款规定的是: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时,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此,判断至少要依次核实:
- 当前是否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 纠纷涉及的是否是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制造同样产品。
只有这些前提得到确认,才能进入条文所说的证明事项:制造方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这里的判断范围不能扩展到所有方法专利,也不能脱离“制造同样产品”这一前提。
产品名称、截图或样品不能替代前提核实
产品名称相似、页面截图中出现某种功能描述、拿到一个样品,或者一方主张对方采用了某种方法,都可能提示需要继续核实,但不能单独证明上述法定前提已经满足。一般意义上的方法专利,也不能仅凭“方法”二字直接纳入这一款。
同样,条文本身没有替个案回答产品是否属于新产品、有关主体是否制造同样产品,也没有回答实际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还是不同。更不能从这一款直接推到已经侵权,或者任何程序、裁判、赔偿及其他结果。
下一步先固定能够还原事实的材料
如果企业或制造方刚收到争议材料,吕箐翎律师建议先把结论停在“前提待核”,并固定几类直接关系到判断的材料:
- 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以及与当前争议对应的文本和时间版本;
- 被讨论产品本身,以及能够辨认该产品的已有材料;
- 已知的产品形成或制造记录、方法相关材料,并保留其形成时间和版本;
- 与产品、制造过程和争议材料有关的主体,以及各自掌握哪些事实。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还原产品、方法、主体和时间之间的关系,不是预先证明条文已经适用。若“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或“制造同样产品”中的任何一项仍无法确认,判断就应明确停留在待核阶段,不继续推断制造方法、侵权或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