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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前做过相关业务,不等于满足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更新:2026-08-15 吕箐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专利法 申请日前行为 必要准备 原有范围

吕箐翎律师说明:更早的业务经历不能直接等同于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作好必要准备;还须核对之后是否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参考资料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