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新规将于2026年9月1日施行:请求前先筛查四类“一般不予”情形
吕箐翎律师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说明企业准备优先审查请求时应先核对的四类一般不予情形,以及新规尚未生效和不能预判结果的边界。
吕箐翎律师认为,企业不能因为项目紧急,就直接把“需要加快”写成“能够获得优先审查”。在整理推荐意见或证明材料之前,更稳妥的做法是先确认适用时间,再按第八条逐项筛查四类“一般不予”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6年8月17日尚未生效。
第八条先筛查哪四类情形
第一类是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的加快关系。如果当前专利申请属于分案申请,需要核对其原申请是否已经被准予加快审查。仅看到“分案”二字还不够,原申请及其加快事实都要有对应材料。
第二类是同日对同样发明创造提出两种申请。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需要核对同一申请人是否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判断不能只靠相近名称,应回到申请人、申请日和申请内容本身。
第三类是同一审查程序内已经获得过加快。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如果在各自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属于第八条列明的筛查情形。这里应先分清当前是申请、复审还是无效宣告程序,再核对该程序内已有的通知或记录,不能把不同程序中的事实混在一起。
第四类是特定请求依据与授权前景证据的组合。该项仅针对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即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中国专利申请;还须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请求依据和相关证据是两个需要同时核对的部分,不能只看到其中一个就提前下结论。
“一般不予”不是绝对禁止
第八条使用的是“一般不予优先审查”,不能把它改写为绝对禁止,也不能脱离具体申请或案件材料,直接宣布某项请求一定不会获准。反过来,没有发现这四类情形,也不等于请求必然会获准。
这一步只是请求准备前的负面筛查。它不替代对《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涉积极条件、推荐理由和相关材料的审核,也不能回答专利最终能否授权、复审或无效宣告会得出什么结论,更不能据此承诺结案时间。
下一步固定五组关键事实
进一步判断前,建议先固定以下信息和原始材料:
- 当前事项属于专利申请、复审案件还是无效宣告案件;
- 如为分案申请,原申请及其是否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 如涉及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日申请,对应申请人、申请日和申请内容;
- 当前程序内是否已有优先审查或其他形式加快的通知、记录;
- 本次请求依据是什么;如依据第五条第(四)项提出,还要固定与授权前景有关的现有证据及其事实持有人。
材料尚未闭合时,结论应停在“是否落入第八条所列一般不予情形仍待核对”。完成这一步后,才能继续分析请求条件和材料准备,而不是把企业的加快需求写成已经获得优先审查的结果。
参考资料
-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