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收到“适当费用”要求就必须支付吗?
吕箐翎律师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说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适当费用请求边界,以及进一步判断前需要核实的事实与材料。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提出适当费用要求;但“可以要求”与“对方已经负有确定的支付义务”不是同一结论。收到一份费用主张时,首先应当识别法条已经说明什么,再把具体事项中尚未证实的事实逐项留待核对。
第十三条说明的是一项请求边界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项规定明确了提出要求的时间节点、提出要求的主体以及要求所指向的对象。就法条本身能够支持的范围而言,可以确认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提出适当费用要求。
但这条规定没有替具体事项回答申请是否已经获得授权,也没有替任何一方确认某项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实施。它同样不能单独证明费用应当是多少、支付义务是否已经成立,或者争议将产生何种结果。
收到费用要求,不能直接推到授权或侵权
实践中容易出现两种跳步。第一种,是看到申请已经公布,就把“公布”理解为“已经授权”;第二种,是收到适当费用要求,就把要求本身理解为对具体行为性质和支付结果的确认。这两种理解都超出了第十三条能够直接支持的范围。
申请公布与专利授权是不同事项。仅凭公布信息,不能写成申请已经获得授权。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只是说明其提出了主张,不能反过来证明被指向的具体行为已经属于法条所说的实施。
同样,“适当费用”不能在缺少具体事实和材料时被直接换算为一个已经确定的金额。要求函、沟通记录或单方计算材料可以作为后续核查对象,但不能仅因其存在,就认定支付义务已经成立。第十三条也不能被扩展为停止某项行为、侵权、赔偿、程序、裁判或其他结果的预先结论。
进一步判断前,先固定六类信息
如果刚收到与适当费用有关的材料,我建议先固定能够还原事实的原始记录:
-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号、公布日以及对应的公开文本;
- 申请人身份,以及提出要求的主体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 被要求一方的主体信息;
- 材料中所称实施行为的具体内容,以及支持该说法的现有记录;
- 要求所依据的材料版本、费用表述和相关沟通内容;
- 各项材料的形成、发送、接收时间及可核验的原始记录。
整理这些信息的目的,是把“法条允许提出要求”与“具体事项能否进一步判断”分开。材料尚不完整时,结论应当停在待核阶段:不把公布写成授权,不把所称行为写成已经实施,不把主张金额写成应付金额,也不预断侵权或任何结果。
对这类事项,可靠的处理顺序不是先回答“要不要付”,而是先确认申请公布信息和主体,再核对所称行为及对应材料,最后才能在完整事实基础上讨论费用问题。任何一个关键环节缺少原始记录,都不宜越过证据直接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