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测试、试制,不当然属于专利法上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
吕箐翎律师说明:研发、测试、试制、展示或客户验证只是活动名称,不能直接证明相关行为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实际目的、行为内容与内外部流转仍须由原始材料核验。
吕箐翎律师认为,团队内部把一项活动称为“实验”或“测试”,首先说明的是内部命名,不是法律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要判断具体行为能否落入这一表述,不能只看项目名称;至少要把实际目的、实际做了什么、涉及什么对象和版本、何时发生以及是否存在内外部流转查清。
因此,研发、测试、试制、展示或客户验证不能自动被认定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生产经营、对外提供、销售、许诺销售也不在本文可以概括肯定的范围内,不能仅因附上“研发”或“测试”标签就套用该项规定。在原始事实尚未闭合时,更准确的回答只能是:条文边界已经明确,具体行为是否符合仍待核验。
活动名称不能替代条文条件
“研发”“测试”“试制”“展示”“客户验证”可能对应不同目的、对象和流转方式。同一个名称之下,实际发生的行为也可能不同。仅凭名称,无法证明行为是否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也无法证明是否使用了有关专利。
反过来,也不能因为企业设置了研发部门、测试环节或者试制阶段,就把这一阶段的全部行为打包为条文所称情形。判断必须回到实际事实,名称只能提供核验线索,不能承担结论。
先把四组事实分开核对
第一组是实际目的。需要查明相关行为当时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而不是事后用一个概括标签重新命名。
第二组是行为内容。需要固定实际做过什么,并区分研发、测试、试制、展示、客户验证以及生产经营、对外提供、销售、许诺销售等不同活动,不能相互替代。
第三组是对象、版本和时间。需要明确行为针对的产品、方法或其他对象,锁定对应版本和发生时间,避免用一个项目名称覆盖持续变化的事实。
第四组是内外部流转。需要查明相关对象是否只在内部流转,是否曾对外提供,以及是否涉及生产经营、销售或许诺销售。这里的核对是为了还原事实,不是提前给具体行为贴上合法或侵权标签。
这些行为不能被“实验”标签一并放行
对于生产经营、对外提供、销售、许诺销售,不能从“项目带有研发或测试环节”直接推出其属于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对于展示、客户验证和试制,同样不能先按名称作有利推定,再把具体目的与流转情况留到以后补充。
这也意味着,当前判断不会替任何一方预断具体专利是否被使用、某项用途是否成立、行为是否侵权,以及后续程序、裁判、赔偿或其他结果。把这些结果保留为未知,不是回避结论,而是防止有限法条事实被扩写成具体案件结论。
下一步固定原始材料,而不是补充口头标签
下一步应围绕实际目的、行为内容、对象和版本、时间、内外部流转,固定形成于相关行为当时的原始材料,并确认相应事实持有人。材料之间如有版本差异、时间断点或内外部记录不一致,也应分别保留,不能先行拼成一个完整叙述。
在这些材料核清前,稳妥的内部表述是: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边界已经找到,但现有“研发”“测试”“试制”“展示”或“客户验证”等名称不足以证明具体行为符合该项规定;生产经营、对外提供、销售、许诺销售亦未因上述名称获得概括性豁免。具体事实和结果继续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