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专利警告函,第一天为什么先做权利要求证据对照?
吕箐翎律师认为,收到专利警告函或准备侵权比对时,应以权利要求为中心逐项对应被控产品证据,并分别记录样品版本、检测方法、现有技术公开日和无效风险,不能用功能相似或检索截图代替判断。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收到专利警告函或准备侵权比对时,不能先凭产品功能、宣传用语或外观印象判断是否侵权。第一天应把具体权利要求拆成需要核对的技术特征,再让每一项特征对应到来源明确的被控产品证据;样品版本、检测方法、现有技术和无效风险则分别记录,避免不同问题互相替代。
先确认警告函指向哪项权利和哪款产品
警告函可能列出一件或多件专利,也可能只概括某项功能或产品。企业应先核对专利号、权利人、相关权利要求、文件所指产品或型号,以及警告函附件和现有权利文件是否能够对应。专利法律状态、权利要求文本或产品对象尚未确认时,不宜直接形成侵权或不侵权结论。
被控对象同样要具体。商品名称相同,不代表硬件版本、软件版本、零部件、参数和实际运行方式完全一致;市场宣传中的功能描述,也不能替代产品如何实现该功能的证据。先锁定被指版本,才能避免拿另一代产品或另一套配置完成一份失去对象的比对。
权利要求对照要逐项指向证据
权利要求对照的核心不是把专利文字和产品介绍放在同一张表里,而是逐项列出需要核对的技术特征,并说明被控产品中对应的结构、步骤、连接关系或运行条件由什么证据证明。每一项可以暂时标记为相同、可能等同、缺失或有争议,但这些标记只是待核验状态,不是最终法律结论。
吕箐翎律师会把证据位置直接写入对照项,例如样品部位、检测结果、技术文档页码、软件界面或可复现操作记录。若某项只能由宣传材料、推测或未验证的口头说明支持,就应明确写成证据缺口,而不是用“功能看起来一样”补足。
样品来源、版本和检测方法单独成列
样品从何处取得、何时取得、由谁保管、包装和序列信息是什么,会影响它能否代表被警告产品。拆解、测量、运行测试或软件操作还要记录环境、步骤、工具、参数和原始结果,使后续能够说明证据对应的是哪个版本以及结论如何得出。
一张产品截图、网页图片或单次测试,往往只能说明有限事实。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应保留样品、原始文件、测试记录和版本信息,并区分公开页面、企业内部资料、第三方检测和实物观察各自能够证明什么。证据固定的目的,是保留可复核事实,不是通过材料数量制造确定结论。
现有技术先核对公开日和公开内容
检索到相似专利、论文、产品页面或其他材料,不等于现有技术抗辩已经完成。至少需要核对相关内容何时、以何种方式向公众公开,公开材料实际包含哪些技术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与被控技术方案之间怎样对应。
关键词命中、检索结果页或零散截图,通常不能单独说明完整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间。应保存可识别来源、日期和正文内容的材料,并将“检索线索”“待核验公开证据”和“已经能够比对的材料”分开记录。现有技术相关判断还应与权利要求比对、证据来源和具体程序分别处理,不能用一张截图直接替代全部抗辩基础。
无效风险与侵权比对不能合并成一个结论
发现可能影响专利稳定性的材料,需要继续核对无效理由、证据和程序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可以为无效宣告及证据组织提供一般依据,但不能据此预先保证某项专利会被宣告无效,也不能把一条检索线索直接写成无效结论。
侵权比对关注被控产品与权利要求的对应,无效风险关注专利权是否存在可被挑战的具体基础。两者可能相互影响,却不能互相替代:存在无效线索不等于可以跳过产品比对,完成产品比对也不等于专利当然有效。
第一日记录要保留分歧和未知
对照表可以同时记录权利要求项、被控产品证据、样品版本、检测方法、现有技术线索和无效风险,但每类信息应保留自己的证据来源和判断状态。企业还应固定警告函原件、送达情况、涉案产品资料、销售和供应链记录,以及已经采取的核验或整改动作。
这些材料能够帮助识别下一步需要补做的技术比对、检测、公开日核验或程序评估,不承诺专利有效或无效、产品侵权或不侵权,也不预测谈判、诉讼或无效程序结果。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补的四项事实
第一,警告函实际主张哪件专利和哪项权利要求;第二,被指产品的准确型号、版本和样品来源是什么;第三,每项技术特征目前由哪一份可复核证据支持;第四,现有技术材料的公开日、公开方式和正文内容能否确认。四项尚未闭合时,应先保留未知和争议状态,继续补证,而不是用功能相似、关键词检索或单张截图作出结果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