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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专利警告函,第一天为什么先做权利要求证据对照?

更新:2026-07-15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观点 专利警告函 权利要求比对 被控产品证据 现有技术 无效风险

吕箐翎律师认为,收到专利警告函或准备侵权比对时,应以权利要求为中心逐项对应被控产品证据,并分别记录样品版本、检测方法、现有技术公开日和无效风险,不能用功能相似或检索截图代替判断。

参考资料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2.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六条
  4. [4] 《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四部分第三章、第四部分第八章及第二部分第三章关于无效宣告、证据和现有技术公开方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