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警告函到达后,怎样先做权利要求证据图?
吕箐翎律师说明,收到专利警告函后,应先锁定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指产品版本,再逐项对应技术证据,并把现有技术与无效线索分开记录。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专利警告函到达后,第一天最有价值的动作不是先写“侵权”或“不侵权”,而是建立一张权利要求证据图。 这张图应把具体权利要求、被指产品版本和每项技术证据连起来,同时保留缺失、争议和需要检测的位置。
先确认函件指向的对象
警告函可能列出多件专利,也可能只概括产品功能。应先核对专利号、当前法律状态、权利人或发函主体、被主张的权利要求,以及函件实际指向的产品、型号、软件版本或部件。
同一产品名称可能对应不同硬件、固件、配置和供应商版本。若被指对象尚未锁定,后续比对容易拿错样品或用宣传页面代替真实技术方案。此时只能记录“对象待确认”,不能先形成结果判断。
逐项建立权利要求证据图
权利要求证据图的一侧列出需要核对的技术特征,另一侧记录被指产品中的对应结构、步骤、连接关系或运行条件,并为每一项标明证据位置。
证据可以来自实物样品、拆解或检测结果、图纸、技术文档、软件界面、日志或可复现操作。产品介绍和功能描述可以帮助定位问题,但不能单独证明功能如何实现。某一项暂时只能由推测或口头说明支持时,应标为证据缺口,而不是用“整体功能相同”补足。
比对状态也要克制。可以记录“已观察到对应事实”“尚未发现对应事实”“需要进一步检测”或“双方理解存在争议”,但这些工作标记不等于最终侵权认定。
样品和检测另建来源记录
样品应说明购买或取得时间、渠道、包装、型号、序列信息、保管过程及是否经过拆改。软件或联网功能还要记录账号、环境、版本、操作步骤和原始输出。
拆解、测量或运行测试应保留工具、参数、过程和原始结果。单张网页截图通常只能说明页面在某一时点展示了什么,不能自动代表实物内部结构、全部批次或实际运行条件。样品证据和页面证据应分别说明证明范围。
现有技术先核对公开事实
检索命中相似专利、论文、产品页面或其他资料,不等于现有技术抗辩已经成立。至少要核对公开日、公开方式、完整内容和来源,并说明公开材料与被指技术方案如何对应。
关键词结果页或缺少正文的截图只能作为线索。应把“检索线索”“公开事实待核验”和“可进入技术对应的材料”分开,避免把找到一条相似记录写成已经具备完整抗辩基础。
无效线索不能替代产品比对
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为无效宣告程序、理由和证据组织提供一般依据,但发现无效线索不等于专利必然无效。反过来,完成产品比对也不证明专利稳定。
权利要求证据图应把两类问题分栏:一栏记录产品与权利要求的对应事实,另一栏记录可能影响专利稳定性的材料及待核程序。这样可以保留两条判断线,而不是用其中一条覆盖另一条。
吕箐翎律师建议第一天至少确认四项:警告函主张的权利要求、准确产品版本、每项特征的证据位置、现有技术材料的公开事实。尚未闭合的项目应保留未知并继续补证,不要用功能相似、检索截图或一份检测结论提前替代完整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