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场景训练AI,授权材料第一轮先核什么?
采集视频、工厂、家庭、员工或传感器场景用于AI训练时,应先核对来源与场景、个人信息类别、授权基础、参与安排、供应商权限和留痕责任,材料齐全不等于项目可以上线。
采集视频、工厂、家庭、员工或传感器场景用于AI训练时,一份概括的“已获授权”说明通常不足以回答数据从哪里来、涉及谁、允许怎样使用,以及供应商还能否转让或再许可。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第一轮材料审查应当把来源和采集场景、个人信息类别、同意或其他处理基础、参与安排、供应商权限、训练目的、保存期限、删除/更新路径、安全留痕和责任分配相互对应。材料能够说明的是授权和合同边界是否有事实支撑,不能单独升级为“项目可以上线”,也不能直接推出应补偿参与者、暂停采集或终止供应商等结果。
先把数据来源与真实采集场景对应起来
第一步要回答数据由谁采集、在什么场景采集、包含哪些内容,以及记录中可能涉及哪些自然人。视频画面、工厂作业记录、家庭环境信息、员工行为信息和传感器数据不能仅以“现场数据”合并描述;应分别识别其中是否包含个人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以及采集说明是否与真实场景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匹配法定处理基础,并对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保持明确。审查时应核对项目实际依赖个人同意还是其他处理基础,以及现有告知、同意、合同或制度材料能否支持当前采集和训练目的,不能只凭供应商声称“来源合规”结束判断。
再核对参与与补偿安排到底承诺了什么
如采集涉及员工、家庭成员、现场参与者或数据提供方,应查明是否存在参与规则或补偿安排,具体对象、条件、用途和记录是什么。存在付款记录不当然证明已经覆盖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没有约定补偿,也不能仅凭这一点推出项目必然违法或企业当然负有统一补偿义务。
本轮需要确认的是企业和参与者之间实际形成了什么安排、材料是否相互一致。是否应补偿、调整安排或停止采集,仍取决于适用规则、具体事实与项目判断,不能由材料清单直接决定。
供应商角色与后续权限要分别写清
供应商可能负责设备部署、现场采集、数据整理或模型训练,不同角色对应的处理权限并不相同。合同应能说明供应商为谁处理、训练目的和使用范围是什么,是否可以把数据交给其他主体,以及是否取得转让、再许可或另作训练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则,可支持核对合同标的、范围、履行方式、技术资料保密、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等一般边界;但一份技术合作合同不能替代对个人信息处理基础和真实数据流向的审查。涉及面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还应先确认是否落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再核对训练数据来源、个人信息和处理记录等相应要求,不能把该办法泛化为所有现场采集项目的统一结论。
留痕材料要能还原授权边界
第一轮还应核对保存期限、删除/更新路径、安全措施、访问权限、审计记录,以及采集方、数据提供方和训练使用方之间的责任分配。这里的删除/更新路径只是待核对的材料和责任事实,不代表特定项目已经触发删除、必须停采或者已经具备删除能力;本轮目的仍是确保后续能够还原谁在何时、按什么范围取得和使用了哪些数据。
形成结论前至少补齐四类事实
应先补齐能够对应真实场景的数据来源与类别说明、同意或其他处理基础材料、参与和供应商权限约定,以及保存期限、删除/更新、安全审计和责任记录。相应事实也可以由能够证明同一事项的其他材料闭合。材料不足时,应明确缺的是来源、授权范围、后续权限还是实际留痕;现阶段只能完成首轮核验,不能据此宣布项目可上线,也不能直接作出补偿、停采或解约决定。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至第八百四十五条
- [4]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