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竞争对手员工:职位、奖金何时可能越过商业秘密边界
给来自竞争对手的员工职位、签约奖金或项目资源,并不当然等于诱导侵犯商业秘密。录用前应分别核对其保密义务、双方沟通、所涉信息、资料来源以及资源安排。
先看结论:不要把“给了什么”当成唯一问题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准备录用一名来自竞争对手的研发、销售或项目人员时,企业常见的担心是:给职位、签约奖金或者项目资源,会不会被认定为诱导对方带来原单位资料?
这不能只看职位高低或奖金多少。《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经营者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条文列举的情形包括: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怂恿、指使;通过物质奖励或者职位许诺等非物质奖励诱导;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仍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
因此,职位、奖金和资源只是需要审查的事实之一。真正要问的是:这些安排有没有与获取、披露或使用特定商业秘密发生联系?
审录用方案时,先把五类事实拆开
一、候选人究竟负有什么义务
先不要笼统地写“候选人承诺不侵权”。应核对其是否负有可识别的保密义务,或者是否收到过原单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要求。义务来自哪里、覆盖什么信息、允许哪些使用,都应尽量落到现有材料。
这一问题回答的是“候选人受什么约束”,不能由其原单位与新雇主存在竞争关系来替代。来自竞争对手,不等于其掌握的全部经验和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但“人才正常流动”也不能自动消除已经存在的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
二、招聘方到底说了什么、条件如何设置
审查范围不应只限于正式录用通知。职位沟通、签约奖金、绩效条件、项目承诺以及相关人员之间的完整对话,都需要一起看。尤其应查清:是否出现明示或暗示的怂恿、指使;奖励是否与取得、披露或使用原单位特定信息相联系;岗位或资源安排是否附带了类似条件。
职位许诺和物质奖励被条文列为可能的诱导方式,但这不意味着任何职位或奖金都当然违法。关键仍是它们在具体沟通中被用来促成什么行为。只保留最终录用通知,而没有保留条件形成过程,往往会让这一步难以核对。
三、把“资料”具体到可识别的信息
“希望你把经验带过来”和“要求你把资料带过来”不能混在一句话里判断。需要进一步明确所涉信息的对象、来源、候选人原有的接触权限、允许用途,以及是否已经出现取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线索。
如果讨论始终停留在“客户资源”“研发资料”“项目信息”等宽泛表述,就无法把招聘安排与条文中的具体行为准确对应。审查时应要求业务人员说明希望新员工完成什么工作、现有工作材料从哪里来、哪些内容可由公开来源或企业自身材料支持。
四、核对是否存在独立或合法来源
同类信息可能来自不同路径。应同步保留独立研发、公开来源或者其他合法来源的同期材料,并记录形成时间和使用范围。这些材料不能代替对候选人行为的审查,但能帮助企业区分:项目正在使用的内容究竟来自新员工带入,还是已经由企业通过其他路径取得。
来源说不清时,不宜先让资料进入共享盘、研发环境或客户系统,再等待争议发生后补做说明。更稳妥的顺序是先隔离不明资料,核验来源与允许用途,再决定能否接收和使用。
五、资金、技术、设备等资源要结合“明知或应知”审查
项目预算、实验设备、技术账号和工作场所本身都是正常经营资源。第十三条关注的是: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是否仍为其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
因此,审查不能止于“资源是正常配置”。如果已经出现来源不明的资料、异常交付要求或相关提醒,企业应记录其如何核验、是否暂停接收,以及后续怎样限制访问和使用。反过来,也不能只因企业提供了电脑、预算或实验条件,就跳过“明知或应知”以及具体侵害行为的事实判断。
待发录用方案的收口顺序
在发出录用和奖励安排前,可以按以下顺序收口:
- 保存岗位说明、录用条件、奖励条件和项目资源安排,避免只留下最终版本。
- 保存招聘全程的完整沟通,确认是否存在与原单位特定资料挂钩的明示或暗示要求。
- 核对候选人已有的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并明确新岗位不要求其违反这些约束。
- 列明工作所需信息的合法来源、接触权限和允许用途,对来源不明的资料先行隔离。
- 保留独立研发、公开来源或其他合法来源的同期材料,避免日后无法还原形成路径。
这套顺序的目的不是用一份承诺书替代事实审查,而是把“招聘条件”“既有义务”“诱导沟通”“具体信息”和“资料来源”分别固定下来。只有这些材料能够互相对应,企业才有基础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奖励条件、限制资料进入,或者暂停某项资源安排。
两个相反的误区,都应避免
第一个误区是:“这是正常招聘,所以不存在商业秘密问题。”正常人员流动和正常招聘安排并不能回答是否有人被要求违反保密义务,也不能解释某份具体资料的来源。
第二个误区是:“人来自竞争对手,又拿了奖金,所以一定属于引诱侵权。”人员来源、竞争关系、职位和奖金同样不能替代对具体义务、沟通、信息和行为的核对。
企业需要做的,不是先选一个有利结论,而是先让事实可追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了什么条件,涉及什么信息,候选人有什么义务,资料通过什么路径进入,又被允许怎样使用。材料完整后,才有可能对照第十三条作出受限、可靠的判断。
参考资料
-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