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聚合同时有上、下网电量,先按时段分列核对什么?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第70条要求,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聚合的不同分散资源同时具有上、下网电量时,应区分各时段的上、下网电量。吕箐翎律师提示,先核对资源范围、时段和电量方向,记录不足的部分保留待核。
吕箐翎律师认为:如果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聚合的不同分散资源同时具有上、下网电量,应按各时段把上网电量与下网电量分列核对。现有记录不能说明资源范围、时段或方向的,对应部分应保留为待核。净电量如何计算、上网与下网是否冲抵,不在本文计算或确认范围内;下一步先补齐能够对应资源、时段和方向的记录。
先确认对照的规则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第三条明确,该规则全国适用于电力中长期市场,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70条规定:“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聚合的不同分散资源同时具有上、下网电量时,应区分各时段的上、下网电量。”
因此,本题首先要核对的是:聚合了哪些分散资源、对应哪个时段,以及该时段记录的是上网电量还是下网电量。
名词解释不等于主体定性
附件名词解释称,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这是对类型范围的说明,不能据此确认任何具体主体当然属于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或智能微电网。
如果材料只出现主体名称、宣传称谓或“虚拟电厂”等表述,仍应回到实际聚合资源范围、时段和上网或下网方向逐项核对。不能仅凭名称替代主体实际类型判断。
本题与相邻条文分开
第70条处理的是同时具有上、下网电量时的分时段区分问题。
这不是第54条涉及的虚拟电厂与分布式新能源之间的聚合服务关系或项目级绿电申报关联,也不是第78条所说的绿电环境价值结算电量。材料中即使同时出现“虚拟电厂”或“绿电”等表述,也应先确认其对应的具体条文和事实对象。
下一步先补三类记录
可以先按三组内容整理材料:
- 聚合的不同分散资源及其范围;
- 各项记录对应的具体时段;
- 每个时段分别对应上网电量还是下网电量。
如果记录无法说明资源范围、时段或方向,就把该项标为待核。净电量的计算、上网与下网是否冲抵,以及由此产生的计量或结算处理,不在本文计算或确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