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权属有争议,施工或备案能证明光伏项目必须继续吗?
屋顶或建设场所出现相互矛盾的材料或第三方主张时,施工、备案或接入申请不能替代权源核对。吕箐翎律师提示,应分别核对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非自有场址使用依据,以及项目主体和地址的一致性。
施工和备案不是屋顶权源的替代品
屋顶或建设场所被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时,项目方往往拿出施工记录、备案文件或接入申请,认为项目已经推进就应继续。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项目进度文件和屋顶权源是不同层次的材料,不能相互替代。
施工说明项目可能发生过相应活动,备案和接入申请反映项目程序中的信息;但它们都不单独证明具体屋顶或建筑物的物权归属,也不能仅凭其存在决定项目应继续还是停摆。先把权源问题还原清楚,才能识别后续材料各自需要核对什么。
权属材料,要把登记簿与证书分别核对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面对相互矛盾的材料,不宜只看其中一份证书或一页登记信息,而应将登记簿和权属证书分别留存、分别核对。
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一致时,也不能只因其中一项在手就跳到具体产权结论。应当依照相应规则继续核对,避免把项目备案、施工情况或接入申请当作修正权属材料的依据。
非自有场址,还要单独找使用依据
项目投资主体并非建设场所所有权人时,使用或租用协议是需要单独核对的一层材料。它反映项目方与所有权人之间就场址使用形成的依据,不能被备案、施工或接入申请所代替。
同时,应将协议中的场址、主体和相关安排,与登记簿、权属证书及项目材料逐项比对。即使项目现场已有施工痕迹,也不应据此替代对非自有场址使用依据的核对。
项目地址,要在三份材料之间逐项对应
项目材料中至少有三个需要分别核对的锚点:投资主体、备案建设地点、接入申请中的发电地址。它们之间是否一致,应当用原始文件逐项比对。出现名称、地址、主体或描述不一致时,先标记为待核事实,而不是从任一份文件反推项目资料已经完整或权属没有问题。
并网意见、备案和接入申请,各自服务于不同程序环节。取得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的程序要求,也不解决场址权属或使用争议的结果。
下一步,按四类材料分开留存
可先分开保留: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投资主体与所有权人之间的使用或租用协议;投资主体和备案建设地点材料;接入申请中的发电地址及已取得的书面意见。对相互矛盾或尚不能对应的内容,直接标为待核。
先让权源、使用依据与项目地址逐项对应,再讨论项目后续安排,能够避免用施工或备案替代屋顶权属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