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大会说要从成员名册除名,先核对的是什么决定?
吕箐翎律师认为,听到“从成员名册除名”时,不能马上只围绕分红或名册上的名字判断。先要分清会议是在作成员确认、据此制作或变更成员名册,还是在批准某次收益分配方案;三者对应的事实和后续核对材料并不相同。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成员大会说要把某人从成员名册中“除名”时,先不要把这句话直接等同于“成员身份已经没有了”,也不要只问“这次分红还有没有”。 需要先把会议实际处理的对象拆开:是在确认成员,依据确认制作或变更成员名册,还是在批准某一次收益分配方案。三个问题彼此有关,却不能相互替代。
先把“除名”落到会议究竟在决定什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成员大会依据法定条件确认。完成确认后,组织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并报有关机关备案。与此同时,成员大会还依法行使批准收益分配方案等职权。
所以,听到“从名册中除名”时,至少应先核对三件事:
- 会议是否实际在处理成员确认;
- 名册的制作或变更,是基于哪一次确认和哪些材料;
- 是否另有一份本次收益分配方案,会议讨论的又是不是该方案。
例如,名册发生变更,不能自动回答某次收益分配应如何处理;反过来,某人未被列入某一次分配方案,也不能只凭这一点替代对成员确认和名册形成过程的核对。先找到完整的会议文件、名册变化材料和分配方案,才能知道争议实际落在哪一层。
程序核对不是只看“开过会”
成员大会是组织的权力机构。法律对会议通知、参加和表决设有基本要求: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作出决定,原则上应当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法律、法规或者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仍要按更严格的规定核对。
这不是说只要看到一次会议通知,就能够直接得出任何结论。面对名册调整或分配争议,宜把下列材料放在同一时间线上看: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参加和表决情况、会议实际通过的事项、成员名册的制作或变更材料,以及本次收益分配方案。材料分别指向什么,决定了后续应当围绕什么问题继续核对。
对决定有异议时,先固定“哪一项决定”和时间
如果成员认为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这不是把所有成员资格或收益问题当然改写成“撤销决定”。首先仍要找出被质疑的具体决定及其内容。
对撤销权的时间边界,法律同时规定了两个不同的节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两者不能只凭一次口头转告、单页名册或一张分配表就直接起算。决定文本、作出日期、公开或告知经过,以及本人何时知道相关事由,都是应先固定的材料。
现在先整理哪些材料
下一步可先把材料按对象分成三组,而不是混成一份“除名材料”:
- 成员确认:会议实际确认的事项、所依据的事实和相关记录;
- 成员名册:名册原件或变更记录、变更日期及备案线索;
- 收益分配:本次收益来源、完整分配方案和会议通过情况。
如果后续考虑对组织决定提出异议,还应保留完整决定、会议记录、公告或告知材料,并标清自己何时获悉相关内容。上述材料尚未对齐前,不宜把“从名册除名”预先写成成员资格、具体收益或决定效力已经确定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