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城里务工,村集体能以“不在村”为由否认成员身份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不能把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等生活状态直接等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成员确认仍应核对户籍、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成员大会确认和成员名册备案情况。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若村里所说的“不在村”,实际指向的是就学、服役、务工或经商,就不能仅凭这一点否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成员不因这些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但这不是对某个个案资格的预先结论:成员确认仍要回到户籍、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成员大会确认和成员名册备案等事实。
“不在村”先要还原成什么事实
有人常年在外工作、做生意,或主要在城镇居住,村集体便说“人不在村里,不算成员”。这类说法首先要拆开看。法律列明,就学、服役、务工、经商不导致成员身份当然丧失;因此,不能把这些生活状态直接当成排除身份的结论。
这里的重点是“不当然”。它既排除了只凭外出经历作结论,也没有省略成员确认所需的其他事实。仅凭一次口头通知、长期居住地变化,或单独一项外出经历,都不能替代对成员确认基础的核对。
身份确认不能只看户口,也不能只看住在哪里
法律对成员的表述包含三个需要一并看的方面:户籍在或者曾经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这意味着,户籍是应当核对的事实,但不是唯一事实;人在城里生活或工作,同样不是可以单独决定身份的标准。具体情形中,需要把这些事实放回同一时间段判断,不能把其中一项放大为全部答案。
再看成员大会怎么确认,名册是否有相应记录
成员并不是由一句“在村”或“不在村”自然产生或消失。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述条件确认成员;并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将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面对否认身份的说法,先把成员大会确认的相关记录、现有或变更后的成员名册及备案线索找出来,再与个人的户籍、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和基本生活保障事实对应。要问的不是“这些材料能不能马上证明结果”,而是它们能否说明当时按什么事实、经过什么确认形成了现有记载。
现在最值得先核对的三件事
第一,村集体所说的“不在村”具体是指务工、经商、就学、服役,还是另有事实;不要接受一个没有展开内容的标签。
第二,成员确认所依赖的三方面基础事实分别是什么:户籍情况、与组织的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情况。材料不足时,先补足能反映这些事实的记录。
第三,成员大会是否作出过确认,成员名册何时制作或变更,以及是否存在相应备案线索。名册上的记载需要和确认的时间、依据一起读,不能脱离其形成过程单独下结论。
对这个问题,吕箐翎律师建议先围绕上述三类事实整理现有材料。它们核清前,不宜把“长期不在村”说成身份已经丧失,也不宜反过来承诺身份必然保留;更不宜由此推断任何具体收益、征地事项或争议处理会得到何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