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准予与已准予分别如何处理?
吕箐翎律师指出,《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23条必须先区分尚未准予和已经准予;材料瑕疵、一般错误或未核实举报,不能直接等同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企业被指出信用修复材料或者陈述存在问题时,不能直接跳到“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的结论。应先查明是否达到“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定门槛,再根据尚未准予还是已经准予,分别判断后果。
先判断:是否真的达到第23条门槛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23条处理的是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因此,材料存在瑕疵、申请被退回、一般错误、第三方作出承诺,或者出现尚未核实的举报,都不能直接等同于已经触发第23条。是否存在“故意”,也不能脱离具体材料和事实预先下结论。
尚未准予:不得准予,并从不予决定日起计算申请限制
如果信用修复尚未获准,第23条规定的处理是不得准予信用修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信用修复决定,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年,并且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当事人自该不予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这里应核对的起点是相应不予决定的作出日期。没有决定文本和准确日期,不能代算三年期限何时届满。
已经准予:撤销决定,并恢复至修复前状态
如果信用修复已经获准,处理并不是再次作出一个普通的不予决定,而是撤销原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恢复至信用修复前状态。
恢复后,相关公示期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重新计算,而且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与此同时,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本身还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年,并且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当事人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因而,在已经准予的情形中,需要区分两项效果:一是恢复至修复前状态后,相关公示期重新计算;二是撤销准予决定本身公示三年,并触发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的限制。不能把它们含混成一句“重新公示三年”。
“恢复至修复前状态”不等于所有外部后果自动变化
第23条规定的是市场监管信用修复中的处理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相应公示边界。
该条不能单独证明原行政处罚、原列入决定、个人征信、投标融资、第三方页面展示或者其他外部后果当然恢复、消失或发生变化。判断这些事项,仍须分别核对其事实和依据。
企业现在应先核对哪些材料
面对第23条问题,可以依次核对:
- 当前处于尚未准予还是已经准予的状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是不予信用修复决定,还是撤销准予信用修复决定;
- 决定认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所依据的具体材料和事实;
- 相应决定的准确作出日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公示记录;
- 已经准予后被撤销的,是否还需核对恢复至修复前状态及相关公示期重新计算的问题。
只有把触发门槛、程序所处阶段和决定日期分开核实,才能判断第23条的哪一组后果与企业有关;仅凭“材料有问题”或者“系统里又出现了信息”,不足以完成这一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