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看到市场监管负面公示信息,先分清四类信息,再谈信用修复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不同对象。吕箐翎律师提示:先核对页面名称、对应材料和作出或列入机关,不能把一类信息的规则套到另一类。
企业负责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看到异常、处罚或失信相关信息,往往第一时间搜索“信用修复”。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先看信息是哪一类,不要先问能不能修复。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所处理的是该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失信信息。其中,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并列的不同对象。页面都出现在同一系统,并不意味着适用同一套处理方式、条件或负责机关。
先把“页面上有负面信息”拆成四个问题
第一类是行政处罚信息。第二类是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即抽查检查中发现、对当事人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违法信息。第三类是经营异常名录。第四类是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这四个名称不能只凭日常称呼混为一谈。例如,页面上出现“处罚”“异常”或“失信”等字样,并不能替代对具体信息名称、对应文书和形成经过的核对。也不应仅因某项信息与另一项信息有关联,就预先把它归入其中任何一类。
为什么不能把规则横向套用
四类信息的制度位置不同,因此不能从一类信息的规则直接推到另一类。看到某类信息的公示期、移出、停止公示或申请安排,也不能据此断定其他三类信息应当采取相同处理,或由同一机关负责。
尤其需要避免把一个日期当作所有信息的共同期限,或者把某份决定对应的处理路径拿来解释另一份抽查检查结果、名录信息或名单信息。先确认对象,再看与该对象对应的规则,才不会在起点上混淆问题。
分流时,先核对哪些事实
应先保留完整公示页面和查询日期,并核对页面显示的具体信息名称。再将行政处罚决定、列入决定或抽查检查结果等对应材料与页面信息逐一对应,确认信息产生、作出或列入的机关,以及能够识别类别和日期的内容。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确认目前面对的究竟是哪类公示信息,而不是预先证明某项信息一定应当被停止公示、移出或获得处理。类型尚未确定时,直接作出笼统的“能否修复”判断,容易把本不相同的条件和机关混在一起。
吕箐翎律师的建议:先定类别,再讨论下一步
对企业而言,较稳妥的顺序是先把每一条公示信息与其页面名称、对应材料和相关机关分开核对;确认属于哪一类后,再针对该类别讨论可能涉及的规则。不要因为都在同一系统显示,就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视为同一个问题。
本文不对任何具体页面作分类,也不判断是否符合任何处理条件或何时更新。事实和材料尚不完整时,先把类别与来源信息厘清,通常比先追问一个统一答案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