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后,企业先核对什么
吕箐翎律师提示:拟列入告知不是已经列入;企业应先固定送达节点,再核对告知书所载事由、依据与相关事实。
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发现其中同时写有“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容易马上去看公示系统,或者直接把它当成已经列入后的事项处理。这个节点首先应当回到告知书和送达材料本身。
吕箐翎律师提醒,拟列入告知与已经作出的列入决定并不是同一件事。此时更需要做的是把告知、期限、列入事由和相关事实依次核对清楚,而不是提前判断结果。
先把告知书与送达节点固定下来
第128号令规定,拟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托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并告知拟列入决定及列入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提出异议的途径、时限等内容。
因此,企业首先应保存告知书完整文本和送达证据,并核对告知书中是否写明了上述内容。提出异议的节点以告知书送达为起点: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个案中的具体届满日期仍需依据实际送达事实另行核对,不能只凭文件落款或公示页面推定。
把“拟列入”与“已经列入”分开
告知书出现拟列入内容,并不等于已经作出列入决定。第128号令对拟列入提出异议的情形规定应及时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列入。
这说明,在告知阶段需要聚焦的是拟列入决定所载事由、依据和异议路径。企业不宜因为尚未看到某一公示状态而搁置核对,也不宜仅从告知书标题推导已经产生某一结论。
事由要回到具体法定情形和行政处罚事实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以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为前提;具体事由仍需对应第128号令规定的法定情形,以及告知书和行政处罚材料中的具体表述。
对拟列入事由的核对,不能只停留在行为名称。第128号令要求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和危害等因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这不是预先判断一份材料是否足以得出个案结果,而是提示企业应把已有事实与拟列入事由逐项对应:哪些事实已经记载,哪些材料能够反映主观过错、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或危害,哪些仍不能确认。
当天可以先整理的材料
在这个阶段,宜先固定四组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证据;告知书所载拟列入事由和依据;对应行政处罚材料;与主观过错、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和危害有关的已知事实材料。
如果其中存在缺项,结论应保留在待核范围内。吕箐翎律师建议先把告知阶段的事实和程序节点分清,再决定后续如何处理,避免把尚未完成的事实核对写成对是否列入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