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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绿证,首次划转时材料怎么核对?
更新:2026-08-21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 绿色电力证书 可再生能源 自发自用 能源管理合同 材料对应
吕箐翎律师认为,拟首次划转时,应把能源管理合同、资金结算等证明材料与具体划转事项逐项对应;项目名称或笼统合作说明不能替代对应核对,无法对应的部分应暂作待核。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拟首次划转时,应把能源管理合同、资金结算等证明材料,与本次具体划转事项逐项对应。 仅有项目名称或笼统合作说明,不能替代这种对应核对;材料无法对应的部分,先作为待核事实。
第25条要求提供哪些材料
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25条规定,通过能源管理合同等形式由用能单位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绿证,首次划转时应提供能源管理合同、资金结算等证明材料。
这里的重点,是确认所提供的能源管理合同、资金结算等证明材料能否对应到拟首次划转的具体事项。
能源管理合同要对上具体事项
应将能源管理合同与本次拟首次划转事项逐项核对,看材料所描述的安排与具体事项之间是否能够相互指向。
只保留项目名称、合作双方的一般说明,或者一段笼统的合作描述,不能替代这种逐项对应关系。
资金结算等证明不能孤立看
资金结算等证明材料,也应当与能源管理合同及具体划转事项保持对应。单独存在、无法识别关联事项的证明材料,不能替代整体核对。
如果能源管理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之间存在缺口,先标明缺少的是哪一项对应关系,不要直接作扩大解释。
对应不上时先停在待核
拟首次划转时,若现有材料无法逐项对应,较稳妥的处理是将该部分暂作待核,并补齐能够说明材料关联关系的内容。本文只讨论首次划转所需材料的对应核对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