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函,先做 FRAND 善意协商记录
收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函后,先把标准实施、披露、许可条件和往来协商记录分栏固定,避免把一封函件或一个费率直接等同于侵权和停止风险。
收到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函时,企业最容易做错的不是少回一句话,而是把不同问题压缩成一句“我们不侵权”或“这个费率太高”。更稳妥的第一步,是把事实和态度拆开记录,让后续的技术比对、谈判和程序应对能够相互对应。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 年关于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的批复明确,行政裁决中应考虑双方是否履行披露义务、是否积极协商、是否提出合理许可条件;在权利人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存在明显过错的前提下,才可能视情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批复
这里的 FRAND,是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的缩写,通常译为公平、合理、无歧视。它不是一张自动生成的“合规证明”,也不是企业收到函件后必须接受的单一价格。
先核对函件对应的技术事实
第一栏写专利:专利号、权利要求、法律状态、权利人和联系人。第二栏写标准:标准名称、版本、相关技术章节以及产品实际使用的功能。第三栏写产品:型号、软件版本、芯片或模块、销售地域、交付时间和供应链授权。
这三栏的作用是避免把“产品使用了某个通信标准”直接写成“实施了函件列出的全部专利”,也避免把一份专利清单直接写成所有专利都具有标准必要性。必要性仍需结合权利要求、标准文本和产品技术特征分析。
再固定披露与许可承诺
企业要保存权利人如何披露涉案专利、是否说明与标准的对应关系、是否有许可承诺、是否提供专利族或权利链信息。若函件只给出专利号和一个总费率,应记录缺少了哪些信息,而不是马上推断对方恶意或报价当然无效。
同时核对许可要约的对象、地域、期限、产品范围、费率计算基础、付款方式、追溯期间、审计条款、保密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费率高低当然重要,但单独看价格不能完成 FRAND 判断,还要看计费基数、专利组合、市场范围、可比许可和双方谈判条件。
“善意协商”要留下过程证据
建议建立一条时间线:收到函件的日期、请求补充材料的日期、内部技术核对节点、会议和电话纪要、每次要约与反要约、对方回复或未回复的情况、暂缓付款或继续销售的商业决定。
回复函中可以明确:企业愿意在不放弃抗辩和权利的前提下继续核验并协商;同时列出需要对方补充的必要性、权利链、费率依据和许可条件信息。这样的表达,比一开始只写“拒绝一切许可”更能留下积极协商的可核验记录,但也不等于企业已经承认专利有效、必要或侵权。
停止风险不能只看一封信
标准必要专利争议可能同时涉及专利有效性、标准实施、反垄断和许可谈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复所说的“明显过错”,要放回具体协商事实中判断;不能凭一封函件、一次逾期或一个报价直接预断。
企业内部可以先把风险分成三层:
- 技术层:是否实施标准、哪些功能可能落入权利要求、是否有替代方案;
- 谈判层:是否及时回应、信息是否对等、要约和反要约是否完整;
- 经营层:库存、客户交付、地域销售和停止措施会造成什么影响。
吕箐翎律师建议,第一封回复的目标是建立可继续核验的协商记录,而不是抢先写出最终法律结论。等技术比对、权利链和许可条件材料齐全后,再决定是否提出具体反要约、申请行政处理、主张无效或采取其他程序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