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提出商业汇票,中小供应商必须接受吗?先看采购关系和合同
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限定关系中,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或借此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是所有供应商都当然必须接受,先看这是不是限定的采购关系
采购方提出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时,供应商最容易问:“不收是不是就拿不到款?”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不能先从“采购方要求”推出供应商必须接受。
有关边界针对的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限定关系。因此,第一步不是讨论票据好不好用,而是核对采购方的主体情况、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身份是否在订约时告知,以及交易对象是否属于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这些前提尚不清楚时,不能把该规则直接套用于所有企业交易。
非现金支付可以约定,不等于可以强制接受
在上述限定关系中,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合理约定。这里至少要回到合同付款工具和期限的原文:合同是否已有相应安排,采购方现在提出的方式是否与原约定一致,是否因改用非现金支付而改变付款期限。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采购方可以单方要求”不是同一个判断。对中小企业不得强制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也不得借此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它并不是必须一律采用现金支付的结论;合同如何约定、付款安排如何变化,仍要从具体文本和经过中核对。
票据能否兑付,是另一层问题
是否适用上述边界,和具体商业汇票或电子凭证是否有效、是否已签发或承兑、能否兑付、何时到期,并不是同一个问题。不要以“不得强制接受”直接推导票据无效、付款已经到期或某方应承担责任。
不同问题需要的材料也不同。先把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与采购方后来提出的安排分开比对,才能确认究竟是合同内的支付安排,还是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期限变化。
下一步,留存四组原始材料
如需进一步判断,可先留存四组材料:订约时双方主体及中小企业身份相关材料;中小企业身份的告知记录;合同中关于付款工具和期限的原文;采购方提出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安排的完整记录,以及该安排对原付款期限可能产生影响的内容。
把适用前提、合同约定和后续安排分开整理,才能避免把一次支付工具的提出,误写成供应商当然必须接受或票据问题已经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