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天付款”适用哪些交易?先看谁向谁采购什么
吕箐翎律师认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的“60天付款”只针对特定采购关系:付款方、收款方的企业规模和交易标的都要符合规定,并非所有企业间欠款的统一期限。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的“60天付款”,只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的付款关系。它不是所有企业之间的统一账期,更不能只因一方拖欠就直接认定适用 60 日。2025 年修订的条例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具体交易仍要先通过主体、采购内容和时间节点三道筛选。
先确认这是一笔受条例调整的采购
判断的起点不是合同标题里有没有“采购”二字,而是付款方、收款方和标的能否同时对应规则。付款方应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收款方应是中小企业;交易应为向该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缺少其中任何一项,不能仅用“60天付款”概括这笔交易。
企业规模也不是到争议发生时再随意选择的标签。条例以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作为判断依据,并要求中小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主动告知其身份。因此,后来营业规模的变化,未必能直接替代签约时的规模情况;是否告知、如何告知,也需要回到合同和沟通记录核实。
同一笔采购,付款方不同,期限结构不同
如果付款方是机关或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采购后,原则上应自货物、工程或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这里的 60 日是对约定期限的限制,不能把 30 日的一般规则省略掉。
如果付款方是大型企业,规则的默认起点是自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付款。合同另有付款约定的,不等于可以脱离交易背景无限延长:约定仍应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作出,并及时支付。大型企业也不得把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条件,或者约定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向中小企业付款。
所以,“买方是企业”并不是充分条件。普通企业之间的交易、付款方并非大型企业的交易,或收款方不属于中小企业的交易,都不能因为合同中出现 60 天账期而当然落入本条例的这组期限规则。
交付日不一定就是唯一的起算日
即使交易已经进入条例范围,仍不能机械地从交付日往后数。合同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方式时,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计算。合同将交付后检验或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的,则应当根据验收规则确定起算点;采购方拖延检验或验收时,条例把起算点放在约定的检验或验收期限届满之日。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处理。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采购则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这些安排进一步说明,不能把“60天”当成不分主体和场景的一把尺子。
要判断一笔具体交易,先补齐哪些事实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把签约时双方主体及规模、采购标的、合同订立和履行日期放在同一笔交易中看,再核对付款条款对应的是交付、验收还是结算确认。若存在特别行业规则、财政资金团体采购或军队采购,也应先识别该例外。
上述事实尚未核清时,合理的结论只能是“尚不能确定这笔交易是否适用条例中的付款期限规则”。不宜据此承诺对方必须在何日付款、可以立即回款,或争议一定能够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