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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结算”,就是第12条例外吗?
更新:2026-08-17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审计结果结算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国有大型企业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指出:合同文字本身不属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2条列明的例外,但也不能只凭一项合同约定,就认定存在强制要求或者直接判断条款效力。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合同写有“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合同文字本身并不属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2条列明的例外;但也不能只看到这一项约定,就直接认定存在“强制要求”,更不能据此判断条款当然无效。
第一步:先确认交易是否落入条例范围
需要核对付款方是否为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型企业,交易相对方是否为中小企业,以及双方是否因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而发生款项支付。
主体或者交易类型不清楚时,不能跳过适用范围,直接套用第12条。
第二步:区分“合同写了”与“强制要求”
第12条规定的是,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审查重点不只是合同中有没有相关文字,还包括该约定是否构成第12条所说的“强制要求”。仅凭合同文本出现该表述,不能直接完成这一判断。
第三步:确认约定对象是否确属审计机关审计结果
第12条的对象有明确边界: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
这项规则不能直接扩展到内部审计、第三方造价审核、财政评审,也不能据此概括所有审价安排。合同使用了“审计”“审核”或类似措辞时,仍须查明其实际指向。
第四步:合同约定本身不是列明例外
第12条列明的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合同约定本身没有被列为例外依据。
但这不等于只要合同存在相应约定,就可以直接宣布条款无效。还应核对是否存在与该事项对应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结合合同及履行时间作个案判断。
这条规则不能直接回答什么
第12条不能单独用来确定:
- 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 最终结算金额;
- 付款是否已经到期;
- 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诉讼或回款结果。
面对“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结算”的合同,稳妥的分析顺序是:先核对主体和交易范围,再判断是否存在强制要求,随后确认约定对象,最后查找有无具体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能把其中任何一步省略为“合同写了,所以当然例外”或者“合同写了,所以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