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写“60天付款”,是否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先过三道入口
60天付款并非所有企业间欠款的统一规则。吕箐翎律师提示,先核对付款方、签约时收款方的中小企业身份及告知、交易是否属于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再按合同约定找到交付、验收或结算确认的付款节点。
供应商拿着一份写有“60天付款”的合同,或面对一笔迟迟未付的账款,常会直接问:既然条例写了60天,对方是不是已经必须付款?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不能先从“欠了多久”开始。60天付款不是所有企业间欠款的统一期限;先过三道入口,再找付款从哪一天开始算,才不会把本不属于该规则的交易混在一起。
第一道入口:谁是付款方
这套规则针对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时的付款关系。
其中,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原则上应在交付之日起60日内付款。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则并不等同于“大型企业60天”:原则上应在30日内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所以,仅仅因为双方都是公司,或者合同上出现“60天”,还不能据此认定适用。付款方属于哪一类主体,是第一步要核对的事实。
第二道入口:签约时收款方是不是中小企业,是否已经告知
规则保护的是向前述付款方供货、承揽工程或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判断时不能只看现在的规模变化,应回到合同订立时收款方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还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实践中,合同、书面说明、沟通记录等能否反映这一点,会影响后续对规则范围的核对。
因此,“我是供应商”不足以直接得出结论;供应商在签约时的中小企业身份和告知事实,也要先放进材料清单。
第三道入口:是不是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
即使一方是大型企业、另一方自称中小企业,也还要看这笔交易的性质。条例所说的是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关系。
这一步关注的是合同实际约定的标的和履行内容,而不是只看合同名称或账单上是否存在未付款项。无法落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交易,不能仅凭“企业间欠款”就套用60天规则。
通过三道入口后,再找付款起算节点
三道入口有了相应事实,下一步不是立刻倒推60天,而是先读付款条款:它把付款条件放在交付、检验或验收合格,还是放在进度、定期结算金额确认?
一般而言,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交易,付款期限以交付为基本起点。若双方把检验或验收合格约定为付款条件,付款期限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双方应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验收期限。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的,则从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这些只是核对起算点的规则框架,不等于仅凭交付记录、验收记录或一张账单,就能判断某笔款项已经到期,更不等于能直接判断是否违约或能够回款。
先准备这些材料,再作个案判断
若要继续核对,建议先整理:合同订立时双方的主体和规模材料、收款方告知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采购标的与合同订立日期、付款条款,以及交付、验收、结算确认和可能适用的特别规定资料。
材料齐全后,才能把“60天付款”从一句笼统说法,落实到这一笔交易是否进入规则范围,以及应当从哪个付款节点开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