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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界面被指抄袭:功能相同或截图相似为何不能直接认定侵权

更新:2026-07-15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观点 软件界面 APP抄袭 著作权 不正当竞争 电子证据

吕箐翎律师认为,APP或软件界面抄袭争议应先区分通用功能、具体视觉表达、图形素材、交互流程、品牌标识与整体装潢,再分别审查著作权表达比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市场混淆。

参考资料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