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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代码疑似被复制,第一天先做哪张证据矩阵?

更新:2026-06-14 吕箐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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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刚发现竞品产品、离职人员项目或技术合伙人新项目疑似使用了自己的源代码,第一天最重要的不是先喊“侵权成立”,而是先把可比对、可追溯、可提交的证据对象固定下来。我的判断是:先做“源代码复制第一天证据矩阵”,再决定是否进入鉴定、函件、谈判、保全或诉讼路径。

参考资料

  1.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至第八百四十五条
  5. [5] Luzi repo-local practice note: source-code evidence object split, 2026-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