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满后,一定会移送检察院吗?什么时候才算转入检察机关程序?
吕箐翎律师认为,留置期限走到一个节点,不等于案件会自动移送检察院。应分开核对调查是否结束、是否完成审理和集体审议,以及是否已制作起诉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留置期限届满或接近届满,不等于案件会在该日自动移送人民检察院。 留置的期限与案件是否已经走到移送节点,是两件需要分开看的事。要判断程序走到哪里,不能只盯住留置的起止时间,还要看调查是否结束、是否已经完成法定审理和集体审议,以及是否已经制作起诉意见书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
留置期限不是移送检察院的倒计时
监察法对留置时间设有法定边界,但这条规则解决的是留置措施持续多久的问题,并没有把某一个期限日期规定为自动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日期。
因此,家属或相关人员不能把“留置即将到期”直接理解成“明天一定移送”,也不能把某个留置起止日期当作检察机关已经接手案件的证明。期限信息至多提示还要继续核对哪些法定节点,不能替代这种核对。
调查结束后,还要经过审理和集体审议
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并提请集体审议。这个规定说明,调查工作结束与是否已经移送,并不是可以省略中间环节后直接画等号的两件事。
所以,若问题是“现在是否已进入移送阶段”,仅有留置期限信息仍然不够。应把调查工作、审理报告和集体审议这些法律规定的节点分别看待;没有能够核对的程序信息时,不宜自行推断案件已经完成审理,或者已经到了某个确定的移送日期。
什么情况下才会出现“移送人民检察院”这个节点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制作起诉意见书,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这里可核对的重点不是留置已经持续了多少天,而是是否已经出现法律所说的起诉意见书和移送这一程序事实。没有这一节点,不能仅从留置时间推定检察机关已经接手;出现移送后,也不能仅凭“已移送”预先判断后续结果。
已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依刑事诉讼法采取强制措施
监察法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值得识别的是这一“已经移送”的前提:它不同于留置期限本身,也不同于从旁获得的时间推测。
下一步如需判断目前的程序位置,应先分开核对已掌握的机关文书、已知程序事实和当前措施信息:是否仅能确认留置时间,还是已有能够显示调查结束、审理审议、起诉意见书或移送的材料。材料尚未核清前,最稳妥的结论是不能按日期预报移送,也不能据此预测是否延长留置、检察机关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案情、罪名或是否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