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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清单副本,应交给实际持有人还是亲属?
更新:2026-08-10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 监察法 调取 查封扣押 现场清单
调取、查封或扣押已经发生后,现场清单如何制作,副本应交给谁,需要根据实际持有、保管和现场交接情况核对。
调取、查封或扣押已经发生后,现场清单副本该交给谁,不能只看谁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吕箐翎律师认为,这一环节要核对的是财物、文件在现场由谁实际持有或保管,以及副本实际交给了谁;亲属身份本身不能替代这些事实。
现场清单应怎样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
因此,现场可先围绕几个具体环节核对:是否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在场;财物或文件是否逐一拍照、登记和编号;是否形成清单。这里讨论的是已经发生的调取、查封或扣押现场,不延伸到其他措施。
清单副本交给谁
同一条规定要求将清单副本交给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判断接收对象时,关键在于当时实际的持有、保管和现场交接情况,而不是仅凭亲属关系作出等同判断。
例如,若有人主张自己应当收到副本,仍需结合其在该时点是否实际持有或保管相关财物、文件,以及现场交接记录来核对。仅有亲属关系,并不当然说明其就是实际持有人或保管人。
清单副本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清单及副本反映的是现场清点和交接环节。它们本身不能单独证明财物、文件归谁所有,也不能据此判断这些财物、文件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或后续会如何处理。
需要进一步核对时,可按时间、对象和交接人整理采取措施文书、现场清单及副本、照片、在场和见证情况、交接记录,以及能反映当时实际持有或保管关系的材料。这样更便于把现场制作清单和副本交接这一问题单独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