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已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先从哪几项工作开始?
吕箐翎律师认为,能核对已制作起诉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律师可以围绕阅卷、核实有关证据和提交辩护意见开展工作;先把移送这一程序事实核清,才能避免把不同阶段的事项混在一起。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律师工作应否进入阅卷、证据核对和辩护意见这一组事项,先看能否确认案件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留置时间接近某个节点、听说调查快结束,或者只知道监察机关仍在办案,都还不能直接替代这一前提。可以优先核对是否已经制作起诉意见书,以及是否已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
先确认:是否已经出现“移送审查起诉”这一事实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制作起诉意见书,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个节点与留置期限不是同一个问题。
因此,准备委托律师或已经有律师介入时,先不要把时间推测当作程序结论。更有用的是把手中能够说明程序位置的材料分开核对:是否有起诉意见书,是否有显示已移送人民检察院的通知、文书或可确认的程序信息。没有核实这一前提前,不宜把工作安排写成已经进入审查起诉。
已确认移送后,阅卷和证据核对有了明确的程序位置
确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刑事诉讼法为辩护律师规定了相应的工作空间: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这也是为什么这个阶段的工作不宜只停留在询问“案件到哪一步了”。律师可以依据已经能够查阅的材料,梳理其中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据事项;当材料与待核实事项对应不清时,应先把事实缺口列出来,而不是用猜测补全。
辩护意见应当围绕已核对的材料提出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值班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当事人或家属来说,这意味着“已经移送”不是一个只等结果的节点: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位置内,律师可以基于已核对的材料形成并提出辩护意见。
但意见的内容仍取决于能够查阅和核实的具体材料。没有核对移送事实、没有将材料与相关证据对应起来时,不宜先替个案预设结论,也不宜把一般程序规则当作对后续处理的承诺。
下一步,先补齐能说明程序位置的材料
如果现在只知道曾被留置,或只听到“快移送”的转述,优先补齐能够说明是否已制作起诉意见书、是否已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或信息。能够确认移送后,再将已知材料、需要核实的证据事项和拟提交的意见分别整理,交由律师结合案件实际判断。
材料尚未核清时,最稳妥的做法是把已经确认的程序事实与尚待确认的信息分开记录。这样既能避免把不同阶段混为一谈,也能让下一步的材料核对更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