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抗辩,供应链证据怎样对应被诉对象?
吕箐翎律师说明合法来源抗辩不能只靠供应商承诺,而要让直接供货方、交易、交付对象和合理审查形成证据对应。
“供应商给的”只能提供一条来源线索,不能单独证明被诉商品、素材、软件或技术资料通过真实合法交易取得。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合法来源抗辩应让直接供货方、具体被诉对象、合同订单、价格、付款交付和合理审查相互印证。即使抗辩成立,它也不等同于“不侵权”,更不当然允许继续销售、使用或传播被诉对象。
先找供应链中的四类断点
第一类是主体断点:合同、开票、收款、发货和实际交付主体不一致,无法确认直接供货方。第二类是对象断点:单据只写“配件”“素材”或“技术服务”,不能对应被诉商品型号、批次、图片、代码版本或文件。
第三类是交易断点:合同、订单、付款、物流、签收、入库或电子交付在时间、数量、金额上无法闭合。第四类是审查断点:价格明显异常、来源与供应商业务不匹配,或授权文件存在矛盾时,经营者仍未进一步核验。
合同不当然证明实际履行,发票不当然证明被诉对象来自开票方,付款也不当然说明支付对象就是被诉对象。供应商单方承诺同样不能替代交易记录和权利材料。
许可型标的还要查授权范围
图片、字体、软件、代码和技术资料等对象,不只涉及“从谁取得”,还可能涉及供方是否有权许可,以及许可是否覆盖当前主体、期限、地域、使用方式和转授权。采购了一项服务,不代表相关素材和软件可以脱离约定用于所有商业场景。
收到侵权通知后的继续销售、使用或传播,也应与此前是否知情分开评价。早期交易材料可能解释取得过程,但不能自动覆盖收到明确风险提示后的新增行为。
不同权利类型不能套成统一免责
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合法来源相关主体、证明事项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并不相同。专利和商标场景中的特定赔偿责任边界,不能直接扩张成所有知识产权行为均不承担责任;著作权规则对出版、制作、发行、出租及许可证明也有不同要求。
因此,准备抗辩时应先确认被诉权利类型和具体行为,再核对相应规则。合法来源主要影响特定责任承担,不会自动否定侵权认定,也不当然消除停止销售或停止使用等责任。
用一件被诉对象验证整条证据链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从起诉材料中选择能够唯一识别的一件商品、一个素材文件或一个软件版本,制作“供方—合同订单—付款—交付—被诉对象”对应表。每个节点都要能够回到原始材料,并解释型号、数量、金额、时间和主体差异。
对应完成后,再评估当时价格是否合理、供应商经营范围是否匹配、授权文件是否存在显著异常,以及经营者的规模、专业程度和交易习惯要求何种审查。若直接供货方或实际交付无法确认,应先补这两个事实,而不是先收集整套与被诉对象无关的供应链文件。
个案能否成立抗辩,仍取决于具体权利、被诉行为、证据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及对合理注意义务的综合判断。准确结论应写清现有材料支持到哪里,而不是把“有供应商”概括为免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