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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称“合作需要”,能否一次性发送完整报价、工艺和客户资料?

更新:2026-08-12 吕箐翎律师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商业秘密 供应商管理 外包合作 资料交付

供应商在询价、打样或外包启动前提出“合作需要”时,不能以该表述替代对资料对象、用途、接收人、交付路径、权限和期限的具体核对。

参考资料

  1.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