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资料疑似外流后,能否只发函要求删除?先核对什么
吕箐翎律师认为,发现资料疑似外流时,要求对方返还或删除可以是一项沟通动作,但不能代替对资料对象、授权边界、当前控制状态和已知操作记录的核对,也不能单独证明资料已返还、删除或不存在副本。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发现资料疑似外流后,只发函要求对方删除并不足以完成判断。 暂停已知的继续流转入口、隔离待核对象、询问事实、提出返还或删除请求、保留可核对记录,解决的不是同一个问题。现有线索尚未闭合时,不宜把其中一项处理动作写成已经泄露、已经侵权或已经删除的结论。
先把“资料”说清楚
看到异常下载、传输、分享或外发线索时,第一步不是把所有相关文件统称为“涉密资料”,而是识别具体对象:是哪一份文件、哪个版本、其中包含什么信息、谁在何时通过何种账号接触过它。
商业秘密的判断也不能只看文件名称。还需要核对该具体信息是否已有相应的保密要求、权限分级、操作记录或其他管理措施。对象不清、保密安排不清时,异常记录只能说明存在待核事实,尚不足以推出确定结论。
暂停和隔离,处理的是当前可控制的范围
发现疑似外流后,对已知的共享入口、链接、账号权限或继续传输路径作出暂停或限制,关注的是能否避免已知范围继续扩大。将待核设备、账号、文件或记录与日常处理区分开来,关注的是避免后续操作混入、覆盖或改变原有状态。
这两项动作都不等于历史事实已经查明。暂停一个入口,不能说明此前没有下载件、同步副本或其他接收人;隔离某一对象,也不能说明其所涉资料当然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已经发生侵权。
询问与删除请求,不能代替记录核对
向接触人员或可能接收资料的一方询问用途、接收范围和现存载体,可以帮助补足事实;提出返还或删除请求,也可以明确企业对资料边界的主张。但一份回复、承诺或删除说明,通常只对应其所写明的事项。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规定,将未经授权、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授权期满后,向权利人不受控制的邮箱、云盘等下载、传输商业秘密列入规制情形。因而,判断不能只停留在“对方说已经删了”或“资料进了个人邮箱”这一个点上,还要回到当时的访问授权及期限、实际传输的内容、载体是否受权利人控制等事实。
返还与删除同样需要分开理解。返还关注哪些文件或载体已交回;删除关注哪些位置、版本或副本被处理。即使对方作出删除表述,仍不能由此当然推定所有账号、备份、共享链接或其他接收范围均已不存在。
留下能够相互对应的材料
吕箐翎律师通常会先看几类材料能否彼此对应:具体资料及版本;已有的保密要求和权限设置;访问、下载、传输或分享记录;授权范围及期限;已知邮箱、云盘或其他载体的控制状态;以及后续沟通、返还或删除请求所针对的对象和回复内容。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帮助区分“发现了需要核查的异常线索”和“能够支持进一步判断的事实”。若拟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规定要求提交证明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材料及涉嫌侵权的具体线索;这不要求先取得最终结论,但也不能只凭一封删除函或一张截图替代必要的事实说明。
因此,删除请求可以发出,但不宜让它替代暂停、隔离、询问和留证。资料范围、授权边界、载体控制和已知记录仍不能对应时,更准确的表述是:相关事实仍待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