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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资料疑似外流后,能否只发函要求删除?先核对什么

更新:2026-08-12 吕箐翎律师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商业秘密 资料外流 删除函 证据保全 权限边界

吕箐翎律师认为,发现资料疑似外流时,要求对方返还或删除可以是一项沟通动作,但不能代替对资料对象、授权边界、当前控制状态和已知操作记录的核对,也不能单独证明资料已返还、删除或不存在副本。

参考资料

  1.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
  2.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