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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低价或来源异常的资料,就能认定接收方明知或应知吗?

更新:2026-08-14 吕箐翎律师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第十四条 商业秘密 第三人接收 明知应知

吕箐翎律师认为,判断第三人接收疑似他方商业秘密资料的风险,应分开核对上游行为、知情时间与其后行为;保密程度、渠道方式、价格、关系和行业惯例只能综合考虑,单项线索不能直接定性。

参考资料

  1.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