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数字人带货被点名:企业上线前先核四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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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能生成内容,不等于企业可以直接对外运营。准备上线或扩大AI数字人、AI生成内容功能的企业,先把来源授权、身份使用、内容标识审核、投诉暂停四类材料挂到同一个功能版本和发布节点。
先给结论:AI能生成内容,不等于企业就可以直接对外运营。标题里的“被点名”,指的是治理方向被通报关注,不是指某个企业、账号或产品已经违法,也不是说一定会被处罚。
准备上线或扩大AI数字人、AI生成内容功能的企业,最先要补的通常不是再做一轮模型测评,而是把四类证据放到同一条发布链路里。
第一动作,是锁定一个真实的用户可见流程。比如,AI数字人在直播间介绍商品,或者在商品页面生成介绍内容。围绕这个流程建立一张“AI功能责任卡”,写清功能名称、版本、用户入口、计划发布节点和责任部门。
责任卡后面再挂四类材料。每一类都要对应到同一个功能、版本和发布节点,不能只放在部门文件夹里,最后没人知道它证明的是哪一次上线。
一、内容来源与授权
先把脚本、商品资料、知识库、参考素材、模型服务和供应商条款列出来。企业要能说明这些内容从哪里来,是否允许用于当前生成、带货或传播场景,授权范围是否覆盖当前渠道,供应商的使用限制由谁核对。
“模型能生成”只能说明输出动作发生了,不能替代输入材料的来源和授权。尤其是把第三方图片、文案、人物资料或客户数据交给工具处理时,不能只保留最后一版生成结果。
二、身份、声音与形象使用依据
如果数字人使用了真实人物的姓名、声音、面部特征、动作或其他可识别形象,应把授权主体、授权方式、使用期限、使用渠道、用途范围和撤回或终止安排对应起来。
如果页面写了某个专家、主播或品牌身份,也要核对这项身份表述由什么材料支持。头像逼真、声音相似、账号有企业认证,都不能自动替代身份或声音形象的使用依据。
三、生成内容标识与审核记录
企业要先判断这一流程产生的内容如何标识,再确定谁负责上线前审核。显式展示、必要的生成合成标识、审核版本、审核人、发布时间和被修改的内容,都应留下对应记录。
不能把“模型通过了准确率或安全性测试”当成内容标识已经完成,也不能把页面加上“AI生成”四个字就当成所有审核义务已经结束。工具测评和发布审核是两条线。
四、投诉处置与暂停留痕
上线前要写清投诉入口、接收人、升级条件、暂停发布或回滚方式,以及谁能执行暂停。发生投诉后,至少要能还原收到的内容、对应版本、处理动作和处理时间。
投诉机制不是只留一个邮箱。对于持续对外展示的数字人、商品页或生成内容,还要确认暂停开关能否真正作用到用户可见流程,不能出现内部已经决定停止、外部页面仍继续生成或展示的情况。
中央网信办《中国网信网》2026年9月2日通报称,专项行动第二阶段聚焦AI生成虚假信息、暴力低俗、假冒仿冒他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AI托管网络水军、AI产品服务和应用程序违规等治理方向,并公布了阶段性处置数据和典型案例。
这份通报可以帮助企业识别上线前的治理关注点,但不能拿来直接认定某个企业、账号或产品已经违法。企业仍然要回到自己的功能、内容、身份授权、发布版本和投诉记录上判断。
所以,企业现在最实用的做法是:选定一个真实的用户可见流程,先填完一张AI功能责任卡,再把来源与授权、身份声音形象、内容标识审核、投诉暂停留痕四类材料逐项挂上去。四类证据中有一类对不上功能版本或发布节点,就先缩小范围、补齐材料,或者暂不扩大上线。
吕箐翎律师提醒:AI生成能力是技术条件,不是对外运营的责任凭证。企业要先证明“内容从哪里来、这个身份能不能用、用户能不能识别、出问题谁能停”,再讨论功能能否扩大。
官方来源: 中央网信办《中国网信网》2026-09-02:https://www.cac.gov.cn/2026-09/02/c_1790099041364574.htm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https://www.cac.gov.cn/2023-07/13/c_1690898327029107.htm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https://www.cac.gov.cn/2025-03/14/c_174365468478221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11/t20201119_30879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https://www.cac.gov.cn/2021-08/20/c_163105002835528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6/t20210610_311888.html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企业、账号、产品、功能或发布行为的法律意见。
参考资料
- [1]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网信网,2026-09-02
- [2]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3]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