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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商业短信前,先对照同意记录
更新:2026-07-28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 商业短信 营销合规 用户同意 企业服务
这是一篇今日头条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吕箐翎律师提示:企业委托平台发送营销短信前,先把本次号码清单逐项对应到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材料,不能只问服务商“有没有资质”。
企业准备通过短信平台发优惠、续费或活动通知,第一步不是只问服务商“有没有资质”,而是把这次发送的号码清单逐项对照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商业短信的材料。
这里对照的是本次要发送的号码和具体营销内容,不是笼统找一份历史注册协议。一个用户同意接收订单通知,不当然等于同意接收促销信息;用户已经明确拒收的,也不能因为仍在客户名单里继续发送。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商业性通信短信息发送方应向服务提供者提交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承诺或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应材料不得传输,还应提供便捷有效的拒收方式。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修订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因此,先拿出本次待发号码表,在每个号码旁对应三类材料:何时、通过什么页面或渠道同意或请求接收;同意的是哪一类商业信息;此后有没有拒收记录。对应不上的号码先从发送清单中剔除,而不是等投诉后再补找证据。
还要分清发送企业和短信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依法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满足相应许可要求;普通企业委托发送,并不因此当然要自行取得该双许可。企业自己的重点仍是提交真实的同意或请求材料,并核对服务商能否如实显示发送方身份、提供拒收入口和留存相关记录。
吕箐翎律师建议,下一次营销短信上线前,把“号码—同意或请求材料—营销类别—拒收状态”做成发送前对照表。表里缺一项的号码,先不发送。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短信内容、用户授权、平台服务关系或监管责任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