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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发营销短信,先交什么材料
更新:2026-07-31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 营销短信 短信服务商 用户同意 企业合规
这是一篇今日头条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企业委托短信服务商发送营销短信时,先按本次活动和用户群整理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材料;不要把服务商的许可问题和企业的材料责任混在一起。
企业委托短信服务商发送优惠、促销等营销短信,先要交的不是一张笼统的“我们已获授权”承诺,而是本次活动、这批用户能够对应的“同意或请求接收商业短信”材料包。
这一步要解决的是:哪些号码可以进入本次发送清单。材料至少要能对应接收者、其同意或请求接收商业短信的依据,以及该用户是否已明确拒收。只有客户注册信息,或只同意接收订单、物流等服务通知,不能当然当成营销短信的发送依据。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修订,已于2026年5月1日施行。规则要求,商业性通信短信息发送方向服务提供者提交接收方同意或请求接收的承诺或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应材料,不得传输。
因此,先把本次待发号码逐一挂到材料包上;对应不上的号码,先不交给服务商发送。不要等服务商问材料时,才从历史注册协议里笼统地找一句授权。
还要把角色分开。依法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相应的许可和码号要求;普通企业只是委托发送,并不因此当然要自己取得这两项许可。企业此时最该核实的,是提交的同意或请求材料是否真实、能否对应这一次商业短信,而不是把“服务商有资质”当成自己的材料义务已经完成。
吕箐翎律师建议,营销活动上线前,先完成这一份按活动和用户群整理的材料包,再确定发送清单。商业性短信与业务管理、服务性通知不能混为一类处理;规则也没有规定一套统一材料格式,更不能把一份旧材料当作无限期复用的通行证。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短信内容、用户授权、服务合同或监管责任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