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治百病”是不是诈骗?先核四类证据
这是一篇今日头条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包治、根治、停药、七天见效”是高风险宣传信号,但不能单凭一句话认定诈骗;先核产品、宣传、身份和交易四类证据。
先给结论:看到“包治百病”“根治”“停药”“七天见效”,应先停下付款并留证,但不能只凭一句宣传认定诈骗。价格高、效果不佳,也不自动等于刑事犯罪。
第一动作是保存完整语境,不是只记住一个吓人的词。把宣传页面从头到尾截图,直播或群聊及时录屏;同时拍下产品包装、类别、配料、生产者和许可证,记录经营主体、收款账户、订单与付款时间。
按四类材料核对:
- 产品:它究竟是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还是药品?包装上的类别、配料和生产信息是否清楚?
- 宣传:对方具体说了什么、在什么场景说的,是否出现疾病预防、治疗、停药或保证效果的表述?
- 身份与主体:主播、所谓专家、店铺或公司是谁,资质和联系方式能否核验?
- 交易:谁收款、买了什么、金额多少,付款是否由这些身份和功效说法直接推动?
法律边界要分层看。中国人大网公开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要求食品广告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也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1905/t20190521_296653.html
《广告法》第十八条对保健食品广告的功效、安全性和疾病预防治疗表述设有限制,并要求显著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http://www.npc.gov.cn/npc/c2/c12435/201905/t20190521_276667.html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的赔偿规则,则要以经营者欺诈事实和损失证据为前提。宣传可能先触及行政监管,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或刑事诈骗,不能跳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李建涛案记载,案件中的人员虚构医院专家身份,把低价购进的保健品当作特效药高价销售并被判刑。这是具体案件事实,不代表所有“专家”、保健品或夸张宣传都自动构成诈骗: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9771.html
材料对上后再选入口:宣传失实可向平台售后、12315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若有多人受害、虚构身份、较大金额或疑似犯罪线索,再把完整证据交公安机关核验。健康问题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不因销售话术自行停药或换药。
吕箐翎律师提醒:先看证据,不看“包治”两个字带来的恐慌。不要在评论区公开姓名、电话、住址、病历或完整订单;本文不承诺退款、立案、处罚或赔偿结果。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对具体商家、产品或案件的法律意见。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5]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