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写‘已取得专利’,先核三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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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序广告把‘有技术’写成‘已取得专利’,还叠加产品功效宣传时,先把专利权利状态、产品对应关系和页面版本放在同一条核验链上。
先给结论:小程序广告写“已取得专利”,不能只看一张证书截图。
先把三件事放在一起:广告发布时专利到底是什么状态、这项专利是否对应当前产品,以及页面上的功效说法有没有自己的证明材料。专利权利线和产品功效线,不能互相替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9月7日公布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中,潍坊易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微信小程序发布多款普通食品广告。官方记载,相关广告一方面使用了功效性描述,但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应检验检测报告;另一方面,在未取得相关专利权时谎称已取得专利,最终被处以8.33万元罚款。
这起案例要拆成两条事实线。
第一条是专利权利线。
核对专利号、专利种类、权利人和广告发布时的法律状态。广告写的是“申请中”“有技术”还是“已取得专利”,不能用模糊词替代。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广告,还要按《广告法》第十二条核对专利号和种类;未取得专利权,不能谎称已经取得。
第二条是产品功效线。
把“调节、改善、促进”等功效词逐一对应到具体产品、配方、工艺或用途,再核对检测或研究材料。即使专利真实存在,也不能从“有专利”直接推出产品一定有效;一份检测材料也不能证明广告中的专利权利状态。
企业在小程序上线前,可以按三步留证:
- 保存小程序名称、页面路径、版本线索、广告全文、商品页和计划上线或实际下线时间;
- 以官方权利信息核对专利号、种类、权利人和发布时状态,把专利表述对应到具体产品;
- 单独审核每个功效表述,留存产品资料、检测或研究材料、上传审核、修改记录和下架处置记录。
如果素材来自供应商或代运营团队,还要把交付单、授权范围、审核反馈和最终发布截图一并保存。合同可以约定谁提供材料,但不能替代企业对最终公开广告的核对记录。
消费者看到“已取得专利”或夸大功效的页面,可以保存完整小程序路径、页面截图或录屏、看到的时间、商品名称、专利号、包装、订单和沟通记录。不要只截“专利”两个字,也不要为了核验继续付款或提供验证码、银行卡信息和完整病历。
本案只说明官方公开案例中的具体事实,不等于所有小程序广告当然违法。是否构成虚假广告、专利宣传是否合规以及可能承担的责任,仍要结合发布时点、权利状态、完整素材和交易事实判断。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批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第一批)》(2026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公开文本。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小程序、广告、专利、产品或经营者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