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早于2025年6月1日,就按存量机制电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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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不能直接替代投产时间。判断新能源项目适用存量还是增量机制,先核对项目投产时间的证明材料,再看所在地具体方案和项目入选、执行记录。
拿到一份备案材料,不能直接据此认定项目应按“存量机制电价”执行。
2025年有关通知的分界表述是项目是否在2025年6月1日前投产,而不是备案日期是否早于该日。首要动作是:先核对项目投产时间的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5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投产时间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对增量项目,年度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由各地确定;机制电价由各地组织符合通知条件的项目自愿竞价形成。
因此,具体项目是否适用,仍须结合所在地方案及项目入选、执行记录核对,不能把备案时间或项目投产时间直接等同于某项机制安排已经确定。
这里容易混淆的是,项目备案与项目投产不是同一个判断对象。
备案材料可以反映项目在何时进入备案程序,但通知并没有把备案日期定义为投产日期。即使备案早于2025年6月1日,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得出项目已经在该日前投产,或者当然适用存量项目口径的结论。
因此,第一步不要先围绕备案日期作判断,而要先核对能够反映项目投产时间的证明材料。没有这一步,后续讨论存量或增量,基础就可能放错。
即使投产时间已经核对,也还不能直接推出某个项目最终能够获得何种机制安排。
不同地区的具体方案、项目入选情况和后续执行记录,都需要分别核对。投产时间关系到存量、增量口径的起点;地方方案关系到当地如何落实机制安排;入选和执行记录关系到具体项目是否进入相应程序。它们不能相互替代。
对项目方而言,备案材料仍然重要,但它不应被当作判断机制电价路径的唯一依据。先把投产时间这一事实核清,再进入地方方案和项目记录的核对,判断顺序会更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