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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直邮就等于疗效更好?先核四项

更新:2026-09-05T11:08:00+08:00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 涉老消费 海外直邮 保健食品 产品类别 证据核验

这是一篇今日头条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海外直邮、英文包装和外国专家头像不能替代产品类别、成分、标签与宣传核对。先固定商品页和经营主体,再判断健康产品风险。

参考资料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2.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科普宣传页面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