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9月7日发布涉AI意见:四个责任边界
这是一篇今日头条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意见,围绕四类重点场景明确企业可能面临的责任边界。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分5部分共24条。
它改变的重点,不是简单给AI产品贴上“合规”或“不合规”标签,而是明确:当AI参与身份呈现、信息处理、交易决策或商业宣传时,法院将如何判断是否侵害他人权益、是否造成损害,以及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可识别的虚拟数字形象和合成人声,不只是技术效果
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生成能够识别其本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可能构成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侵害。
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能够识别的合成人声,可能构成声音权益侵害。利用虚拟形象或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发布不实言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可能构成名誉权侵害。
对于死者,规则关注的也不是“用了数字技术”这一事实本身,而是擅自制作、使用其虚拟数字形象,致使死者姓名、肖像、名誉等受到侵害的情形。近亲属依法请求责任的,法院依法支持。
二、AI网络开盒,关键在于是否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实施相关行为
意见明确,以刺探隐私为目的,利用AI追踪分析特定自然人的公开信息获取私密信息、泄露或公开所获取的私密信息、利用所获取信息侵扰他人生活安宁,均属于需要规制的AI“网络开盒”“人肉搜索”场景。
这几个行为是并列的规制情形,不要求必须依次发生。企业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画像分析、舆情追踪或自动化检索时,应关注AI是否被用于以刺探隐私为目的追踪分析特定个人的公开信息,或者获取、泄露、公开私密信息,或者利用相关信息侵扰他人生活安宁。
三、算法差别待遇要看是否侵害权益并造成损害
对于同一商品或服务,如果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法院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此,个性化推荐、动态定价和自动营销等功能的责任判断,不会只停留在“系统自动生成”这一层面。发生争议时,关键在于算法形成了什么差异、这种差异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已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四、AI仿冒名人带货,可能进入欺诈责任范围
意见明确,利用AI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支持。
这里有两个条件不能省略:一是确实存在利用AI仿冒名人的行为,二是该行为达到欺诈程度。并不是所有使用数字人、合成人声或名人风格的营销内容,都会自动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责任仍要结合具体行为和损害事实判断。
意见还涉及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责任、AI产品责任、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交通事故,以及涉AI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侵权责任、开源软件、专利授权确权、技术合同和数据使用规范等问题,同时涉及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
对企业而言,实务上的核心变化是:涉及AI的争议,不能只说明“模型是自动运行的”或“产品能够正常使用”,还应尽量能够还原相关责任事实链,并保留与具体争议直接相关的必要记录。这是为了在发生争议时说明实际使用场景、行为过程和损害结果,并不等于意见对所有企业设定了不加区分的无条件留证义务。
官方来源:https://news.cctv.com/2026/09/07/ARTIKsJTtv5sPkffIFtAqIs22609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