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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中,权利人能否要求被诉方提交账簿资料?
更新:2026-08-11 吕箐翎律师
吕箐翎律师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诉讼 证据规则 侵权赔偿
这是一篇今日头条稿件。为便于检索、归档与阅读,收录于“公开发声”。
赔偿证据多由对方控制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提交相关账簿、资料,但要先满足明确的举证条件。
可以申请,但不是只要怀疑对方侵权,就能要求其交出全部经营资料。
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件中,权利人若要通过账簿、资料证明侵权获利,需要先满足两个条件:已经就侵权获利提交初步证据;与被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由被诉方掌握。
满足这两个条件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方提供相关账簿、资料。
首要动作,是把“初步证据—相关账簿资料—控制主体”做成一张对应表。
先看初步证据。
权利人应提交能够支持侵权获利主张的初步证据。具体应提交什么材料、材料能证明到什么程度,要由案件事实和法院审查决定。
再看相关账簿、资料。
申请时不能只写“要求提交全部账簿”。应尽量说明拟核验的账簿、资料与被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什么关系。资料范围是否适当,也需要法院结合案件材料判断。
最后看控制主体。
规则针对的是与被控行为相关、且由被诉方掌握的账簿、资料。申请时应把资料由谁掌握说明清楚,而不是把对方持有资料当然等同于应当全部提交。
如果被诉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获利。
这不等于当然全额支持权利人的主张,也不预先说明商业秘密一定成立、被诉方一定构成侵权,或相关账簿资料一定真实、完整。
因此,对应表可以逐项写清:
- 已有的初步证据支持什么侵权获利主张;
- 拟核验的相关账簿、资料与被控行为有什么关系;
- 这些资料由谁掌握。
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侵权、资料范围如何确定以及赔偿金额如何计算,仍须结合具体材料和法院裁量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