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行政调查中,鉴定与专业意见能说明什么?
吕箐翎律师认为,商业秘密行政调查中的鉴定与专业意见是当事人可选择提交的专门事项材料,不能直接等同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结论。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在商业秘密行政调查中,权利人与涉嫌侵权人都可以选择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业意见,并将相应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两类材料可以围绕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双方信息是否实质相同等专门事项展开,但提交不等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结论,也不能替代对其他事实的核对。
企业准备回应调查时,先要解决的不是笼统地问“要不要做鉴定”,而是确认当前争点究竟是什么。如果需要判断的是某项信息是否已经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信息是否实质相同,第二十二条提供了两种可以形成专门事项材料的路径。至于选择其中一种、两种都不选择,或者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材料,仍应回到当前阶段、具体争点和现有材料判断。
两类委托的主体和出具者不同
第二十二条明确,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都可以作出委托。这里的“可以”表示一种可选择的材料形成方式,不能改写成当事人在行政调查中必须完成的前置动作。
第一种路径,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条文列举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准备采用这一路径时,需要核对拟委托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以及其拟处理的具体问题和现有材料是什么。
第二种路径,是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上述事项出具专业意见。这里需要核对出具者的专门知识与待讨论事项如何对应,也要看意见实际分析了哪些信息、依据了哪些材料。条文对两类出具者使用了不同表述,不能仅因两类材料都可以提交,就把鉴定结果与专业意见写成当然具有相同效力。
专门事项材料不能代替全部事实
鉴定或专业意见可以讨论其受托范围内的专门事项。例如,某项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往往需要先把待判断的信息内容和范围限定清楚;双方信息是否实质相同,也需要确认分别用于比对的资料是什么。若委托问题、信息范围或比对材料本身不明确,报告的标题或结论性表述不能自动补上这些缺口。
同时,专门事项材料不能替代对其余事实的核对。举报初步材料、具体线索与立案属于不同环节;一份鉴定结果或专业意见的形成和提交,不能直接推出举报材料已经充分、案件已经立案,也不能据此认定侵权、合法来源、责任或处罚结果。
“提交监管部门”不等于“监管部门委托”
第二十二条写明的是权利人、涉嫌侵权人可以委托,并将有关鉴定结果或者专业意见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此,企业在内部说明或对外表述中,应区分“当事人自行委托后提交的材料”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判断”,不能把前者写成由监管部门委托形成。
同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材料这一事实,只能说明材料已经提交。条文本身没有据此规定材料必然被采信,也没有规定提交后可以直接认定侵权或得出其他案件结果。回应调查时,较稳妥的表述是准确说明谁委托、谁出具、处理了什么专门事项、使用了哪些材料以及提交给谁,不把后续判断提前写进报告介绍。
决定是否委托前,先补齐四组事实
吕箐翎律师建议先核对四组事实:当前处于举报材料准备、线索核对、立案后的调查回应还是其他阶段;实际争点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状态、双方信息实质相同等专门事项;拟委托的是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还是能够就该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拟交付的材料具体覆盖哪些信息、版本、时间和比对对象。
这四组事实能够帮助企业限定委托问题和材料范围,却不预断应当选择哪一种路径,也不预断材料提交后的评价。只有把阶段、争点、出具主体和材料基础分别核清,才能进一步判断一份鉴定结果或专业意见实际能够说明什么,以及仍有哪些事实需要补充。
参考资料
-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