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里出现“一百万元”,就能认定商业秘密行政处罚进入情节严重档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及两个罚款区间,但一百万元是两档共用端点,不能由举报、立案、估损或单一金额预断侵权、档位和处理结果。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商业秘密相关材料中出现“一百万元”“情节严重”或“违法所得”,都不能单凭这些字样直接推出行政处理结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作出相关处理的主体、责任后果和两个罚款区间;读材料时,应先确认条文前提和文书已经载明的内容,再分别核对金额所指对象与档位依据。
先看条文前提和处理主体
第二十四条针对的是违反本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里的前提和主体不能被举报、线索、立案信息或企业内部判断替代。
举报材料可能记录举报人的主张,线索材料可能提示需要核查的事项,立案信息也只是现有文书所处阶段的一部分。它们本身都不能直接改写成“已经侵犯商业秘密”,也不能当然说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的处理。对外表述应以文书原文实际载明的主体、阶段、依据和认定为限。
责令停止、没收与罚款不是一个金额问题
第二十四条列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即使同一份材料同时提到这些词,也应分别确认文书是否已经载明相应内容,不能用其中一项替另一项补足结论。
尤其是“违法所得”不能由内部估损、权利人损失或材料里的其他金额直接替代。第二十四条本身没有提供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则,也没有说明如何依据某个内部金额在罚款区间内确定具体数额。现有材料未载明违法所得及其依据时,应如实标为尚未确认,不能自行计算后再倒推出没收金额或罚款结果。
同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条文列明的处理后果之一,但举报人的停止请求、企业内部发出的停用通知或阶段性材料中的拟议措辞,不能自动等同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的具体处理。
一百万元是两档共用端点,不是自动选档线
第二十四条的普通罚款区间是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时,罚款区间是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因此,一百万元既在前一档的上限,也在后一档的下限。
这意味着,材料中只出现“一百万元”,无法单独回答适用的是哪一个档位。金额可能出现于不同语境,首先应查清原文是在陈述什么,而不能看到数字就反推已经属于情节严重。是否进入情节严重档,仍须核对文书是否载明该判断及其依据;没有载明时,应保留为未知。
两个区间也不能被理解为:只要内部估损达到某个数额,就必然进入对应罚款档。第二十四条没有给出这种换算关系,也没有提供区间内的裁量规则。企业不能以损失估算、交易金额、收入数据或其他单一数字,自行推导具体罚款。
按“阶段—主体—依据—认定—金额所指”固定原文
进一步判断前,吕箐翎律师建议先固定五类信息:现有材料处于举报、线索、立案还是其他阶段;材料由谁形成或发出;原文引用了什么依据;原文已经明确载明哪些认定;其中每个金额具体指向什么。
记录时,应将原文已有内容与尚待核实事项分开。若材料只写了一个金额,却没有说明它是何种金额、为何适用某一档或如何确定,就不能替它补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具体罚款”等标签。若材料没有载明责令停止、没收或罚款结论,也不能把可能发生的后果写成已经发生。
这样的整理只是在划清现有材料能够说明的范围,并不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判断。举报、线索、立案、内部估损或一个金额,都不足以预断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罚款档位、区间内具体金额以及任何行政、民事、刑事或其他处理结果。
参考资料
-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