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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保密协议,合作或制度能直接证明负有保密义务吗?

更新:2026-08-14 吕箐翎律师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第十二条 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 合作关系 保密要求

吕箐翎律师认为,第十二条下没有保密合同不自动排除义务或保密要求;但合作关系、身份、制度、培训或保密标识也都不能单独证明义务或要求已经成立。

参考资料

  1.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