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保密协议,合作或制度能直接证明负有保密义务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第十二条下没有保密合同不自动排除义务或保密要求;但合作关系、身份、制度、培训或保密标识也都不能单独证明义务或要求已经成立。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项目没有单独签保密协议,不足以直接得出“没有任何保密义务或要求”;但看到合作、岗位、制度、培训或文件标识,也不能立刻把它们写成义务已经成立。第十二条列出的是若干可能来源,真正需要核对的是本次涉及什么信息、谁因什么关系知悉、当时有哪些具体约定或要求,以及这些内容如何被对方实际知悉。
合同不是唯一来源,也不是唯一答案
第十二条先列举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形。合同文本当然值得先看,但不能只停在有没有一份标题为“保密协议”的文件。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可能出现于劳动、买卖、研发、生产、检验、认证或其他合作文本中;现有材料能够说明到什么范围,应当以其中的具体对象、主体和内容为限。
没有合同约定时,条文还列举了依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商业道德等,遵循诚信原则而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情形。这意味着“没有签过保密协议”本身不能自动排除继续核对。它同样不意味着只要发生合作,就可以跳过对具体交易背景和知悉关系的说明。
权利人提出要求,要先还原提出给谁、针对什么
第十二条还列举权利人对知悉商业秘密的有关主体提出保密要求的情形。条文提到的主体包括通过合同关系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也包括参与研发、生产、检验、认证等活动而知悉的人。这里不能只写“对方参与过项目”或者“群里发过提醒”,而应分开查看:涉及的是哪项具体信息,要求面向谁提出,文字、制度、交付提示或其他载体实际写了什么,以及对方在何时、通过何种方式能够知悉。
同样,在没有合同约定时,权利人可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合理保密措施,向员工、前员工、合作方等明确提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制度存在、培训参加记录或文件上的保密标识,都可能是需要继续核对的材料;但它们各自能够说明什么、是否指向本次信息和主体、是否构成明确提出的要求,不能由名称或标签代替。
不把身份和制度直接改写成结论
合作方、员工、前员工或项目参与者的身份,只能说明应当继续核对其知悉信息的背景,并不自动完成义务或要求的判断。反过来,未找到单独合同也只能说明目前合同材料的状态,不能直接排除其他条文列举的来源。
较稳妥的做法,是把不同材料放回各自的问题:合同文本回答是否有约定及其内容;项目和交易材料回答关系的性质、目的与知悉背景;制度、通知、培训或标识回答是否有具体要求及其可得知情况。材料之间尚不能对应时,应保留为待核,而不是用“合作过”或“写过保密”补足缺失事实。
下一步先固定四组事实
进一步判断前,吕箐翎律师建议先固定四组事实:第一,本次涉及的信息对象及可识别版本;第二,知悉主体、其参与的合同、项目或活动背景;第三,现有合同、制度、通知、培训、标识或其他要求材料的原始内容;第四,这些材料何时以何种方式能够被相应主体知悉。
这样整理的目的,是区分可能的义务或要求来源,而不是提前确定任何信息已经构成商业秘密,或任何主体已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构成侵权或将承担何种结果。
参考资料
-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