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对方掌握账簿就能要求全部经营资料吗?
商业秘密案件中,主张对方因被诉侵权行为获利时,侵权获利初步证据、拟请求账簿与被诉行为的关联、资料主要由谁掌握,以及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规则需要分别核对;不能仅因怀疑侵权或对方掌握账簿而要求全部经营资料。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商业秘密案件中,相关销售、成本、利润、订单或内部报表往往由被诉方掌握,但这不意味着权利人只要怀疑存在侵权,就可以要求对方交出全部经营资料。围绕“侵权获利”的账簿、资料提供,至少有四个不能混为一谈的问题:已有的侵权获利初步证据、拟请求资料与被诉行为的关联、资料是否主要由被诉方掌握,以及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时可以适用的规则。
第一步应先把拟主张的对象和行为说清楚。涉及的是哪一项信息,所称的被诉行为发生在什么期间、针对什么产品、服务、客户或项目,现有线索究竟是什么,均应尽量对应到可识别的事实。订单、销售页面、付款材料、库存线索、客户沟通或其他记录,可能各自说明有限内容;它们不能因为被放在同一张表中,就自动证明侵权获利已经确定。只有笼统的竞争关系、客户流失或主观怀疑时,仍不能跳过对具体对象和行为的说明。
第二步是区分“有初步线索”与“要哪些资料”。在主张侵权获利时,权利人已掌握的订单、销售、付款、客户、库存、公开页面或沟通材料,可以用于说明目前已有的初步证据分别指向什么。但拟请求的账簿或资料还要进一步明确种类、时间范围、关联对象和用途:例如,究竟是想核对特定产品、特定期间还是特定交易中的哪些销售、成本或利润事实。不能由一张销售截图、一个订单或一份内部估算表,直接扩展到对方所有产品、所有客户和全部经营活动。
第三步才是“资料主要由谁掌握”。某些与被诉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确实可能主要掌握在被诉方一侧,但这一事实不能替代前两步。它不等于已经证明被诉行为存在,也不等于账簿必然反映某一确定的获利金额。更准确的核对方式是:拟请求的每类资料是否与所称行为有关,为什么现有公开或己方材料无法说明该部分事实,资料目前主要由谁保存或控制,以及这些判断有何已知依据。
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为证明侵权获利已提交初步证据、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或资料主要由被诉侵权人掌握时,法院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这一规则中的“初步证据”“相关”“主要掌握”都有各自的对象和范围,不能被简化成“对方有账簿,所以应提供全部资料”。是否作出具体提供安排,仍要结合案件中能够对应的材料判断。
如果出现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情形,规则允许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已提供证据认定侵权获利。这里同样不能把一项规则写成金额自动成立:法院所能参考的仍是案件中提出的主张与已有证据,它不等于任何一方的全部估算必然被接受,也不能仅凭“没有提供”推出具体获利或赔偿数额。
准备这部分材料时,可以按四栏逐项整理:被涉信息与被诉行为的时间、对象;现有订单、销售、付款、库存、客户或沟通线索及其来源;拟请求账簿、资料的种类、期间和关联理由;资料掌握路径以及任何已知的法院文书或对方提供材料。每一栏都应写明其能证明的有限事实和仍待核对部分。这样做不是预先决定获利或赔偿,而是避免以“对方掌握账簿”替代侵权获利初步证据和资料关联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