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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揭露违法犯罪向国家机关等主体披露商业秘密,能直接认定不侵权吗?

更新:2026-08-14 吕箐翎律师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第十五条第(四)项 商业秘密 依法披露 受领主体 公共利益

吕箐翎律师认为,基于揭露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依法向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披露商业秘密,才可能落入一般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边界;需要、依法性、受领主体和“一般”均须具体核对。

参考资料

  1.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