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保密措施、限制接触和不公开审理是一回事吗?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涉密材料的诉讼保密措施、接触人员范围、公开开庭时证据出示边界与是否不公开审理,处理的是不同事项;准备提交材料时应分别对应具体对象、程序节点、人员和已有申请或法律文书。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企业准备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提交配方、技术文件、客户资料、报价规则、源代码或其他需要谨慎处理的材料时,常会把“材料涉密”“申请保密”“限制接触”“不公开审理”连成一句话。它们并不是同一个程序结论。每一项都要回到具体材料、当前诉讼节点、参与人员和已有文书,不能因为文件标注保密或已经提出申请,就推定所有保护已经生效。
第一层是拟提交的材料本身。提交前应尽量说明材料究竟是什么、哪个版本、哪些具体部分拟主张需要保护、保存在哪一载体,以及这些内容将在哪个诉讼活动中出现。只有笼统称为“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文件”,难以清楚划定本次需要讨论的对象。文件有保密标记、当事人主张其涉密,均可以是应当继续核对的材料,但不能单独确认其已经具备商业秘密属性。
第二层是诉讼中的保密措施。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采取保密措施;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鉴定、询问、庭审等活动中,法院可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这里要特别注意,申请、已有裁定、保密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文书各自只能说明其写明的对象、时间和适用范围。没有看到对应文书或无法确认适用节点时,不能把“已申请”说成已经获得某一完整保护。
第三层是接触范围。接触涉密证据的人员,可能被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作出承诺,或者受到法律文书关于诉讼外披露、使用的限制;确有必要时,接触人员范围也可能受到限制。这个问题需要先明确材料会在哪个阶段出现、已知的参与人是谁、各自承担什么角色以及必要参与范围为何。限制接触的目的在于围绕材料控制范围,并不当然排除对方在诉讼中必要的参与和质证;也不能脱离具体材料与程序节点,预先断言哪些人必然不能接触。
第四层是公开性。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在法庭出示时,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这解决的是特定涉密证据在公开开庭中的出示边界。案件是否不公开审理,则是另一项需要单独确认的事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不能由“某份证据不在公开开庭出示”直接推到整个案件当然不公开审理;反过来,即使存在不公开审理安排,也不意味着所有材料、所有参与人员和庭外披露自动适用同一范围的限制。
准备材料时,可以将事实分成四组:一是具体材料、版本和拟保护部分;二是保全、交换、质证、鉴定、询问或庭审等将要进入的程序节点;三是已知接触人员、角色和必要参与范围;四是已有书面申请、裁定、保密协议、承诺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原文、适用对象和时间。同时,应单独记录是否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及已知状态。这样整理,是为了使每项程序安排都有明确对象,并不表示任何申请一定会获准。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保护,需要兼顾材料的谨慎处理与诉讼活动的实际组织。更准确的表述不是“标了保密就都不能公开”或“申请之后对方不能质证”,而是:目前拟提交什么材料,在哪个节点出现,哪些人员可能因何种文书或安排接触,以及公开开庭出示与案件审理公开性分别处于什么状态。事实尚未对应前,不宜据此判断材料秘密属性、参与边界、案件结果或任何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