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里有损失、经营影响和既往处罚,就能认定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吗?
吕箐翎律师认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直接损失、经营影响、公共利益、既往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等事实必须分开核对;任一线索都不能直接预断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或处理结果。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材料中同时出现损失、业务受影响、投诉或既往处理记录,仍不能把它们合并成一个“情节严重”的结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列举的是不同情形,每一项所指向的事实都应单独核对;其中任何一项线索,都不能替另一项补足事实,更不能直接预断侵犯商业秘密、罚款或其他结果。
先把前四类事实分开
第一类是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这里需要核对现有材料是否确实指向权利人的直接损失,以及已有何种数额材料。一般的损失线索不能直接改写为“直接损失数额较大”,也不能仅凭内部风险标签补出条文没有在现有材料中呈现的判断。
第二类是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它与直接损失不是同一个事实面。某项业务波动可以被列为待核材料,但不能自动说明已经达到重大不利影响;同样,经营影响材料也不能直接替代直接损失的数额判断。
第三类是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项也应独立核对。投诉、争议描述或企业内部风险标签本身,不能直接证明已经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因为出现这些字样,就跳过对具体事实的确认。
第四类包含一组不能拆散的条件: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现有材料需要分别说明既往记录是否确属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涉及条文所说的二年内,以及是否存在此后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事实。一般历史记录、投诉或内部风险标签,不能仅因“以前发生过”就替代这组条件。
第五项不是可以自行扩张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还列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这一表述本身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把未被前四项覆盖的任何损失、影响、投诉、历史记录或内部标签,自行归入情节严重。现有材料不能说明某项事实如何落入该项时,应明确保留为未明事实,而不是先写结论再寻找材料。
第五项也不能反过来消除前四项之间的区别。直接损失、经营影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既往行政处罚及再次实施,仍然需要各自保持材料来源和事实边界。
下一步按五组材料标出已知与未明
吕箐翎律师建议,把现有材料分别按直接损失、经营影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既往行政处罚、再次实施五组标注。每份材料只记录其能够直接说明的内容和来源;尚不能确认的,明确写成未明事实。如果还要提出“其他情节严重”的判断,也应另外说明所据事实及其未明之处,不能把它当成收纳剩余风险线索的口袋。
这样的整理只是在阻断推断跳跃,不是在提前作出法律结果。没有把相应事实分别核实清楚之前,不能由任一损失线索、业务波动、投诉、历史记录或内部标签,预断已经侵犯商业秘密、已经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何种罚款,或者会产生任何行政、民事、刑事及其他处理结果。
参考资料
-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