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赔偿路径下,为什么要先闭合损失、获利和许可使用费材料?
2026年修订商标法第七十七条列明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参照、故意且情节严重的倍数、账簿资料和法定赔偿边界;材料应按条件分层。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判断是:商标赔偿请求不能先定金额再找材料,而应先按法条分别闭合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参照、故意与严重情节以及账簿资料条件。 每一层材料只能支持其对应事实,不能因某一层材料较多,就自动跳过其他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失或者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该条还对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账簿、资料设置了带条件的规则,并规定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修订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给出的是法定计算和证明路径,不是确定金额表。文章以下只说明每一路径需要先核对什么事实,不预设法院采用哪一路径或支持多少金额。
第一层:实际损失材料先回答损失是什么
实际损失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权利人主张的损失对象、发生时间以及与被诉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销售、价格、客户、渠道、库存、市场活动和财务记录可以成为事实入口,但不能只凭某个指标下降就把全部变化归因于被诉行为。
组织材料时可分别记录:
- 被主张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商品、地域和渠道;
- 权利人相应商品或服务在相关期间的经营记录;
- 交易、客户、价格或销售变化及其底层材料;
- 可能同时影响经营结果的产品、市场或渠道变化;
- 现有材料能够说明的损失范围和仍不能说明的部分。
这套材料不预设实际损失必然能够确定,也不提供脱离个案的计算公式。材料与被诉行为之间无法建立联系时,应明确缺口。
第二层:侵权获利材料要对应“因侵权所获得”
第七十七条使用的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材料不能只说明被诉主体有营业收入,还应尽可能对应相关商品、服务、时间、销售范围和被诉商标使用。
公开页面、商品链接、交易数量、价格、平台记录、发票、物流、库存和财务资料可能分别说明不同事实。公开销量或页面价格不等于最终获利,全部企业收入也不能未经区分就写成侵权获利。
材料分层应注明来源、期间、对象和可核验状态,并区分已经掌握的事实、需要对方资料才能确认的事实以及暂时无法确定的部分。
第三层:许可使用费参照要先验证可比条件
法条在损失或者获利难以确定时,允许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许可合同名称或一笔付款不能自动成为适当参照。
至少应核对许可涉及哪件商标、哪些商品或服务、地域和期限、是否独占或排他、许可费结构、双方关系、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以及许可条件与被诉使用之间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历史许可、关联方许可、组合商标许可或同时包含其他商业资源的合同,应如实说明其交易条件。是否具有参照意义以及采用何种倍数,仍由个案事实和法定判断决定,不能用内部定价自动生成赔偿结论。
第四层:一至五倍必须同时核对故意与严重情节
第七十七条的文字是“故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侵权成立本身不能自动推出故意和情节严重,也不能因为权利人发过通知就直接确定倍数。
材料应围绕具体主张保留当时事实,例如相关主体何时获知权利或争议、收到什么通知、此后实施了什么行为、使用范围和持续状态如何、是否存在重复或隐蔽安排,以及这些材料能支持何种有限判断。
任何单一事实都不在本文中被预设为故意、严重或某个固定倍数。现有材料不足时,应保留主观状态和情节结论。
第五层:账簿资料规则有两个前提
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资料。
因此,组织材料时要分开说明:
- 权利人已经收集并提交了哪些与赔偿有关的材料,仍缺什么;
- 拟获取的具体账簿或资料与侵权行为有什么关系;
- 为什么这些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
- 现有线索如何识别资料的对象、期间和范围。
该规则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不先举证,也不意味着只要提出申请,法院就必然责令提供。原文还规定,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时,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数额;“可以参考”不等于自动全额采信。
第六层:法定赔偿上限不是默认金额
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五百万元以下”是法定上限表述,不是默认请求额、起点或可预期结果。进入该路径仍需说明侵权行为情节和现有证据,不能因为前三类材料不足就把上限直接写成应赔金额。
相反,前三类材料存在,也不保证它们足以确定数额。是否难以确定、是否采用法定赔偿以及最终金额,都需要根据个案材料判断。
鑫律联律所如何组织赔偿材料矩阵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会组织品牌业务、销售、财务、渠道、电商、许可管理和争议团队建立“主张—条件—材料—缺口”矩阵:
| 路径 | 核对条件 | 材料边界 |
|---|---|---|
| 实际损失 | 损失对象、期间及与侵权行为的关系 | 不把经营变化自动归因于侵权 |
| 侵权获利 | 相关商品、销售和因侵权所得利益 | 不把收入或公开销量直接等同获利 |
| 许可参照 | 许可对象、范围、期限、费用和履行 | 不把任一许可合同自动视为可比 |
| 倍数条件 | 故意侵犯且情节严重 | 不由侵权成立或单一通知自动推导 |
| 账簿资料 | 已尽力举证且资料主要由对方掌握 | 不把法院“可以”处理写成必然结果 |
吕箐翎律师参与复核时,会把“现有材料能够支持的数额事实”“仍需对方账簿资料确认的事实”和“法条条件是否已经闭合”分别记录。材料多寡不能替代条件,条件表也不能预定赔偿金额。
结论
新商标法赔偿路径下,先闭合损失、侵权获利和许可使用费参照材料,是为了让每项主张回到第七十七条的具体条件。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认为,故意与严重情节、账簿资料以及法定赔偿也必须分别核对,不能先选最高金额再倒推证据。
完整材料能够提高赔偿事实的可说明性,但不保证侵权成立、法院采用特定路径或支持特定金额。任何无法由原文和个案材料闭合的判断,都应删除或保留结论。